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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结算规则

【发布部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发文字号】银登字〔2021〕21号【发布日期】2021.05.14【实施日期】2021.05.14【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结算业务,防范结算风险,提高结算效率,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等相关规定和法律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信贷资产流转结算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银登中心提供的结算方式包括DAP (见款付货)结算、DVP(货银对付)结算等。

DAP结算,指在结算日当日或之前由受让方将资金足额支付给出让方,出让方收到相应资金后,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发送资金收讫确认指令,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据此于结算日自动办理资产过户的结算方式。

DVP结算,指在交易达成后,在流转主体约定的结算日,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信贷资产过户和转让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 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结算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的假日调整除外,结算时间为每个结算日9:00-17:00。如遇变更,银登中心将提前发布市场公告。

前款所述时间,以银登中心业务系统主机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 DAP结算业务处理流程

第五条 流转主体办理DAP结算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流转主体已在银登中心开立资产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

(二)流转主体一致同意采用DAP结算方式。

第六条 DAP结算业务处理流程:

(一)信贷资产交易达成后,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协议载明的结算日当日或之前将转让对价、其他应付款项(如有)等实际支付金额支付给出让方,出让方收到资金后应于结算日当日进行资金收讫确认;

(二)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根据成交确认书和出让方发出的资金收讫确认指令,在结算日自动办理资产过户,并于结算完成时出具结算单,结算完成的时点为结算时点。

第三章 DVP结算业务处理流程

第七条 流转主体办理DVP结算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律师

(一)流转主体已在银登中心开立资产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

(二)流转主体均已与银登中心签署《信贷资产流转货银对付结算协议》,开立结算资金专户,账户状态正常,且均有指定的资金汇出汇路;

(三)流转主体一致同意采用DVP结算方式。

第八条 银登中心按以下原则为流转主体提供DVP结算服务:

(一)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及其产生的孳息归流转主体所有和支配;

(二)未经流转主体同意,银登中心不得将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银登中心对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的垫付、补足等兜底义务或承诺;

(四)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在工作日资金集中退回时点将流转主体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统一进行资金汇出;

(五)银登中心为流转主体提供与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资金划拨、账户余额等查询服务。

第九条 DVP结算业务处理流程:

(一)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协议载明的结算日当日或之前将转让对价、其他应付款项(如有)等实际支付金额汇入其在银登中心开立的结算资金专户;

(二)结算日,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检查出让方资产是否足额,若足额则将应过户资产从出让方资产账户“可用”科目记至“待付”科目;若资产不足,则等待,至日终仍不足的,结算失败;

(三)资产记至“待付”科目后,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自动发送资金支付指令,借记受让方在银登中心开立的结算资金专户,贷记出让方在银登中心开立的结算资金专户,并根据资金支付处理结果进行资产处理;若受让方结算资金专户有效余额不足,则排队等待至日终;

(四)在结算日日终前完成资金支付的,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即将待付资产从出让方资产账户“待付”科目转至受让方资产账户的“可用”科目,结算成功,系统自动出具结算单;若日终时仍未完成资金支付,则待付资产从出让方的“待付”科目转回至“可用”科目,结算失败。

第十条 流转主体就结算方式变更协商一致的,可以将DVP结算方式调整为DAP结算方式。经一方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提出结算方式变更申请,并经另一方于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就该申请点击确认后,视为流转主体之间就结算方式变更协商一致,变更后按本规则第二章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自动于每个工作日 16:40和 17:00将流转主体在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集中退回至流转主体预留的资金汇出汇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流转主体在办理信贷资产流转结算业务时应遵守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和银登中心的相关结算规则、细则。流转主体应履行相关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银登中心负责对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和日常监控。

第十四条 流转主体应当对结算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应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银登中心不对此承担责任。流转主体就结算业务对应的交易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的,由流转主体自行依法解决。律师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业务调整、电力供应故障、网络通讯传输障碍、系统被非法入侵等意外事件造成相关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结算业务延误、中断或失败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资产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开立及管理按照银登中心业务账户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应急情况处理按照银登中心应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银登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货银对付结算业务细则(试行)》(银登字〔2019〕31号)同时废止。本规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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