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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发文字号】国象协字〔2021〕18号【发布日期】2021.11.01【实施日期】2022.01.01【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普及与推广国际象棋运动,加强国际象棋赛事的规范管理,促进国际象棋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体外字〔2014〕519号)《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体外字〔2002〕111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承办、指导或支持的国际性、全国性、跨省市的区域性的国际象棋赛事活动。

第三条 国际、国内、地方各级各类网络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遵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是国际象棋赛事的全国性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具体监管,负责全国性和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六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致力于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地方国际象棋主管部门、地方国际象棋协会、其他社会力量和人员,可以遵照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积极举办、承办、协办和参加国际象棋赛事活动。

第七条 国际象棋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律师

第二章 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八条 申办国际赛事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在我国举办的国际象棋国际赛事活动,按照“计划报批,分类审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一)以下国际象棋国际赛事活动须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棋牌中心”)主办或共同主办的含有国际象棋项目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或重要国际象棋国际赛事活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重要国际象棋国际赛事。

(二)棋牌中心或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棋牌中心或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导的国际赛事活动,须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单位所在地(或参与主办)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三)地方自行主办,或与棋牌中心或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共同主办由地方主导的国际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四)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赛事,赛事主办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赛事应在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参加以上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象棋国际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象棋国际组织的赛事活动,应当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赛事活动的申办

(一)全国性综合运动会。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含有国际象棋项目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国际象棋赛事。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国性国际象棋赛事,按照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申办。

(三)地方国际象棋赛事。其他由地方或社会机构举办的赛事,承办方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 各级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如涉及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际象棋赛事组织者应规范使用赛事名称,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与举办地域和本项目内容相一致,禁止变相跨省举办全国性赛事活动。

(二) 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 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 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 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 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国际象棋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赛事的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的赛事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自行组织举办,分为锦标赛事和商业赛事及其他群众赛事,面向社会寻求合作伙伴共同举办。

第十五条 申请承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赛事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发能力,拥有专业团队,社会信誉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三)拥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第十六条 申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招标赛事申办时间以招标通知为准。其他赛事(包括联合主办的赛事)申办时间原则上不晚于比赛开始前3个月,申办方须按时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交申办材料。

第十七条 申办方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交的申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办赛宗旨和理由。

(二)拟申办比赛的名称、时间、地点和规模。

(三)建议的承办单位、协办、执行单位。

(四)经费来源和预算。

(五)赛事承办、协办、执行单位的办赛历史和经验。

(六)赛事的筹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方案、接待方案、工作计划、安全方案、卫生防疫方案、应急预案等。

(七)赛事承办地的交通状况、接待条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的重要赛事通过招标形式、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赛事承办方。

第十九条 承办方需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签订赛事承办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承办方签订承办协议后,须按时履行乙方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赛事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在主办的赛事中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赛事进行计划安排,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二)制定和审核相应的赛事规程、竞赛规程补充通知、秩序册等赛事文件。

(三)对赛事筹备进行监督,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

(四)监督承办方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五)监督承办方依据批准登记的事项和条件进行活动。

(六)指导组织工作,审定场地、器材。

(七)对报名参赛运动员进行资格确认。

(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派裁判长、裁判员和仲裁人员。

(九)审定、公布赛事成绩,颁发成绩证书、证明。

(十)处理竞赛中发生的赛风赛纪问题。

(十一)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承办方开展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赛事的组织工作时,应遵守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的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二)和主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媒体、医疗等执行机构,明确举办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三)负责赛事活动的安全,对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四)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做好场地、器材及相应的后勤保障等赛事组织工作。

(五)赛事需要办理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承办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应当通过购买或要求购买等方式,为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等办理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根据赛事情况购买赛事保险,并与赛事保险公 司沟通,安排急救费用支付事宜。

(七)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九)赛事组委会中的工作人员不能以运动员身份参加该赛事活动。

(十)国际象棋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十一)获得主办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征集、接受赞助等工作。接受赞助或获取广告收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主办单位备案。

(十二)有责任完整履行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签订的赛事承办协议,及时付清相关工作人员的各项费用,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拖欠、拒付。

(十三)应当在赛事结束一周内,按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交赛事情况总结。

(十四)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十五)承办协议期内赛事的,应当于每年 3月1日前或不晚于第二年赛事开始日前6个月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报送第二年赛事计划。

第二十三条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赛事活动的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或注销该项赛事、在业内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并将承办方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列入国际象棋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一)未经本协会确认在赛事名称中冠有“世界”、“亚洲”、“中国”、“全国”、“中华”等类似含义字样的。

(二)申请赛事时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协会指定的比赛器材的。

(四)赛事与承办报告中说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

(五)未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同意擅自更改竞赛规程,变更赛事举办主体、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赛事的。

(六)未按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权限,违规发放国际象棋等级证书的。

(七)未按规定提交赛事情况总结、成绩和其他相关信息的。

(八)未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同意,私自实质性转让举办权的。

(九)拒绝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十)未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同意,不执行竞赛规程有关条款的。

(十一)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办方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赛者和群众重大伤亡事故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对其进行处罚外,当事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拥有独立主办赛事的所有知识产权、媒体版权和商业权利。承办方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在获得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授权后协助办理 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赛事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赛风赛纪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赛事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赛场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秉公办理。在赛事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律师

第五章 赛事活动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制定、发布《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参赛指引》《国际象棋网络比赛须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称号条例》等政策文件,细化组织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制定、发布《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赛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赛事服务政策文件,并根据其在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制定、发布《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竞赛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等竞赛管理政策文件,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内容和更新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指定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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