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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8]78号【发布日期】2008.07.15【实施日期】2008.07.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切实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瓶颈问题,现就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房抵押贷款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农村融资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农民创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瓶颈。开展农房抵押贷款业务,可以进一步拓展抵押物范围,对有效解决农村贷款抵押难问题,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支持农民创业创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农房抵押贷款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更是金融部门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拓展农村信贷市场的客观要求,对促进金融业自身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农房抵押贷款工作的领导

推进农房抵押贷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最大的惠农举措。为此,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推进农房抵押贷款作为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深化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对农房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落实领导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形成工作合力,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房抵押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协调配合,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农房抵押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土地、建设、司法、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相关部门既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要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努力为农房抵押贷款工作创造条件、营造环境。土地、建设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住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为开展农房抵押贷款奠定基础。对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经农房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村民委员会)作出同意住房抵押和流转的承诺后,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同村范围内流转变现;移民安置、下山脱贫新村的农房有流转时限限制的,在不改变农房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同村范围内流转变现。土地、建设部门对流转后的农房要及时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的过户、变更手续。对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农房,在限制流转的期限届满后流转处置的,所变现的价款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优先偿还银行贷款。通过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调解和审理农房抵押贷款纠纷案件时,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房产和农村国有划拨土地房产抵押的有效性,切实维护抵押权人的权益。市人行、银监以及各市级金融机构、省农信联社丽水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指导,并作为金融创新工作予以积极支持;要引导基层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创新农房抵押贷款方式和管理方法,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广大农户。

四、规范管理,切实防范农房抵押贷款风险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住房特点和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认真制定农房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操作流程以及相配套的内控制度,为农房抵押贷款提供制度保障。要严格农房抵押贷款审查管理,合理确定抵押农房的价值底线,规范贷款操作,落实贷款责任。为提高抵押农房的流转变现能力,在贷款方式上,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抵押物变现条件等具体情况,采取农房抵押加同村村民保证的方式。在推进农房抵押贷款的步骤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先在各县(市、区)的城区、中心乡镇或下山脱贫新村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选择试点,待各项配套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后,再向一般农村地区推广。试点期间,各贷款银行(社)要合理控制贷款的抵押率和期限,防范农房抵押贷款风险。

五、政策扶持,促进农房抵押贷款健康发展

土地、建设等部门要适当降低农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的权属登记、发证、评估以及抵押登记等环节的收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各金融机构对农房抵押贷款要实行优惠利率,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制度,按照政府补贴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模式,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扩大农房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农房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分散农房抵押贷款风险。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房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房抵押贷款贴息,减轻农民融资成本;对按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规定未能享受风险补偿的农房抵押贷款,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建立农房抵押贷款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参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和标准予以风险补偿,提高金融机构办理农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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