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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10号【发布日期】2011.01.12【实施日期】2011.01.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发〔2010〕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重要意义的认识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份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发〔2010〕24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甬政发〔2010〕230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快构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年度计划制定、建设项目审批、出让方案编制、批后监管实施、项目复核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的主动协调配合,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合力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认真做好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编制与实施工作

国土资源、房地产(含住房保障,下同)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市场需求等,共同商定城市住房用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旧城旧村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下,下同)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要将年度计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年度计划确定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计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具体地块的供地时序,合力推进各项工作。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和市场需求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年度计划。

三、积极推进住房用地前期工作,加快形成住房用地开发条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建住房地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做好土地农转用报批、征地拆迁、收购储备工作,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土地平整、没有纠纷,不得“毛地”出让。对已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要及时告知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进行建设条件的论证。对限价商品房项目及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限价商品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套型面积控制、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30日内,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法规的程序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划拨或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明确住宅结构比例,出具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宗地最大面积要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宗地属于城市综合体的,应明确不同土地用途的比例关系,明确地上、地下空间整体开发的要求,同时要明确区内道路、绿地等建设要求。律师

四、加快行政审批,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对商品住宅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拟定出让方案,并纳入出让合同。对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属于限价房用地的,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公开出让。住宅用地必须以宗地为单位出让,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出让价格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经地价评审会议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不得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同质宗地的市场价格。确需给予地价优惠的,应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但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建筑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格必须为楼面地价,不得以地面地价或宗地总价出让。

五、加强监管,建立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良好秩序

国土资源、房地产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

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规划条件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政府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房地产、规划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和竣工。对于商品住房,要按合同约定在开竣工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力解决存在的问题,联合限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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