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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文字号】温政发[2011]23号【发布日期】2011.03.08【实施日期】2011.03.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抓好调控政策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力度,建立温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货币补贴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建立起多种类、多层次的具有温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5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2011年我市建设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87万平方米共9960套。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支持用工单位、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开发建设农民工公寓。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成立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全面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轮候等制度,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积极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评估,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助力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托人民银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系统”,整合部门资源,加强调查研究和定量分析,提高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质量,更好地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提供服务。

五、严格用地管理,完善土地竞投方式。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时序。3月底前,必须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接受社会监督。市区每年各类住房开发用地供应量要达到1500亩以上,保障性住房、旧住宅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以上。积极探索竞投方式,导入限房价、限套型、竞配建、竞地价的做法,严格控制出让土地地价的溢价率。对公开出让中住房地价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备。各县(市、区)和市本级要依托逐步建立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严格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限制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在整改到位前参加土地竞买,对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六、完善限购措施,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其在本市内购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七、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对经纪机构负责人和经纪人员的资格培训;出台《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管理办法》,推行存量房网上签约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公开销售制度,严格落实商品房买卖实名制,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原则上宗地不得分期预售,低于5万平方米的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项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开工、竣工或捂盘惜售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月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银行要按月将本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情况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落实项目资金,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抓紧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温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0]91号)的要求,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各县(市、区)必须在今年一季度前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资金,启动开发建设,确保6月底前完成数据整理迁移,建成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全市联网。

九、建立约谈问责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目标、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予以推进。同时,要将上述目标任务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十、加强舆论宣传,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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