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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建建发[2011]57号【发布日期】2011.05.13【实施日期】2011.05.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律师

一、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各方行为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细化设计,做好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监理规划、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图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严格建设程序、强化监督管理

(八)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各地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指导。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应急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在评标中的主体作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项目施工招标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施工招标的内容和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一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住房的工程招标工作,严禁规避、虚假招标。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有保障的施工队伍承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对经招标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变更的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限制进行投标。建设单位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经费,确定合理工期,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和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的现象发生。

(九)严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着重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消防安全、建筑节能和质量通病防治等关键环节进行技术审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及时提出,并督促建设和设计单位进行纠正,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未经整改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通过。涉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修改或涉及重要技术变更的,应按原程序进行审查,不得以图纸会审记要或技术交底等形式代替。

(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实行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工程建设监理、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办理施工许可,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要防止以加快工程建设为由、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进行无证施工的现象发生。

(十一)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保障性住房要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负责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质量通病防治制度。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合格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强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用户满意评价,及时了解用户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适用于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监督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律师

三、加强现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十四)规范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艺,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明确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十五)强化工程现场监理。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工程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配套的持证监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针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平行、抽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必须现场检查,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施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复查,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严把工程质量检测关。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标准,规范检测程序、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和准确。实行检测结果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检测机构要逐步做到与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联系,及时将检测不合格的信息传递给质量监督机构。律师

(十七)加强工程主要材料的质量抽检。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切实保障见证取样的真实性。要建立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抽检和政府监督抽检的监管体系。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理平行抽检的数量应在正常抽检的基础上再增加20%,政府监督抽检频率也要适当增加。对复检或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已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十八)完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要结合目前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重点防治墙体裂缝、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以及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施工企业要专门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要把监控措施列入《监理细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大抽检和核验的频率。

(十九)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监督服务的重点,加强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巡查和现场抽检频率,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和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监督,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在巡查抽检中,要突出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重点抽查施工原材料及半成品的质量、地基基础(桩基)、主体结构、现浇板厚度、房间净高(开间、进深)、外墙(屋面、卫生间)的渗漏和建筑节能等施工质量,确保使用功能设施到位。

(二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在建设过程中,要有组织地接受住户或公众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公布保障性住房的质量信息,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热线,切实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要予以高度重视。对每一件质量投诉都要到现场逐一检查,逐一落实解决方案。

四、创新建设理念,提升质量品质

(二十一)努力创新建设理念。要引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和高效的建筑结构形式和先进、适用的施工工艺。有条件的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优先采用整体结构式装配体系,提高工程设计建造的专业化、工厂化和标准化水平,降低能耗、倡导绿色施工。要通过优化结构体系和改进施工技术,达到提升质量品质的目的。租赁性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入住条件。其他保障性住房也要尽可能实施全装修建设方式,减少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二十二)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实施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大力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审查和评估制度,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绿色发展。

(二十三)积极开展创优活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充分体现一流的规划设计、一流的建设水平、高标准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开展各级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创建活动。从工程开工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应制定缜密的创优工作方案,列入当地的创优计划,并把其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创优给予更多地指导和服务,提高其创优工作水平。对创优工作成效突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好的工程项目,各地在优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评选中应予以优先考虑。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四)加强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分户验收制度、质量安全开工条件审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各项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档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不发生质量安全引起的群访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

(二十五)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体位置。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是引起群访、越级上访事件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十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中予以限制。要完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除追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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