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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认定办法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182号【发布日期】2011.07.11【实施日期】2011.08.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拆迁安置房的调拨价格认定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利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08〕1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对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是指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和房源需求单位之间调拨房源,进行资金结算时的价格。对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拆迁安置房的调拨价格应经过价格认定。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应作为工程决算前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与房源需求单位的结算依据。

二、认定机构

市本级建设或由市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区级建设且由区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由各区政府组织认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认定部门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具备建安造价审核能力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认定。评估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保障。

三、认定依据

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以开发建设成本为依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2.项目开发前期所发生的工程勘察、工程规划、建筑设计和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律师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内,与拆迁安置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小区规划要求建设、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按照政府委托或要求,与拆迁安置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市政道路、桥梁、河道、绿化、学校、农贸市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等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

6.由建设单位直接建设的项目,其管理费最高不超过上述1至5项费用之和的2%。实施代建的项目,其管理费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7号)规定,最高不超过上述1至5项费用之和的3%。

7.贷款利息按照建设单位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8.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9.利润参照《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最高不超过上述1至5项费用之和的3%。

(二)下列费用不计入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

1.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律师

2.可有偿转让或通过其他途径收回成本的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3.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4.各种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5.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6.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调拨价格的费用。

(三)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依据规划要求建造的经营性配套用房和车库部分,所取得的净收益冲减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计算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时,应同步扣除上述建筑面积。

(四)如项目系整体开发,其中部分用做拆迁安置房,在审核成本时,以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五)建设费用已计入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的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在配套设施建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无偿移交。

(六)房源需求单位在安置拆迁户过程中,对因拆迁安置房价格高于调拨价格所产生的收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缴或用于整个项目的资金平衡。

四、认定材料

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的认定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和业务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

(二)市、区政府或市建委下达的拆迁安置房调拨批复和市、区财政部门安排的相关项目的专项资金计划或其他相关证明;

(三)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申报表;

(四)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六)调拨价格认定前已发生的价格成本组成项目、费用等相关的合同、发票、收据等材料的复印件;

(七)实行代建的,提供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复印件;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并对拆迁安置房项目按实决算。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监管。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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