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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评估操作规则(试行)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3.14【实施日期】2011.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城乡房地产(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渠道,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包含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第三条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当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评估业务的,应按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融资担保企业

第五条 融资担保企业应将对借款人主体资格以及抵押房地产初步审查的情况告知估价机构。

第六条 融资担保企业应当协助估价机构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查勘。

第七条 融资担保企业可设立专门的岗位,具体负责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房地产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八条 融资担保企业可以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地产抵押价值确定房地产抵押担保额度。

第九条 融资担保企业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十条 融资担保企业认为估价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或未真实反映房地产价格的,可委托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章 估价机构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受理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委托时,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反映抵押房地产状况的权属证明、附属设施情况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委托;

(二)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三)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四)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五)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六)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七)确定估价结果;

(八)撰写估价报告;

(九)估价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估价机构应告知委托人评估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告知融资担保企业。

第十五条 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后,应明确估价基本事项,主要应包括: 1明确估价目的; 2明确估价对象; 3明确估价时点。

第十六条 估价机构在明确估价事项的基础上,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作业方案主要应包括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第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价值融资担保评估可运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以及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在市场依据充分,能采用市场法估价的,应优先选用市场法估价。

第十八条 估价人员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位置、周围环境、景观的优劣,查看估价对象的外观、建筑结构、装修、设备等状况,并对事先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的坐落、四至、面积、产权等资料进行核实,同时搜集补充估价所需的其他资料,以及对估价对象及其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

第十九条 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估价机构应就评估报告的使用向融资担保企业作出提示。

第二十一条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当履行对融资担保企业的解释义务,对其出具的估价报告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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