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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接受中方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如何确定城市房地产税起征日期的批复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税外[1998]第78号【发布日期】1998.07.18【实施日期】1998.07.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外税分局:

你局沪税外分业[1998]第45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接受中方投资的房产税起征日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鉴于城市房地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它是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故我局意见:对投资中方以房屋、建筑物作价投资的,该房屋、建筑物应自房屋产权转移至外商投资企业的次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对在产权转移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已使用的,应自该房屋、建筑物入账次月起征收;对产权不转移的,该房屋、建筑物的房产税仍由投资中方所属税务机关征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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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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