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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发文字号】沪府办发[一九九八]二号【发布日期】1998.02.09【实施日期】1998.02.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的住宅建设,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新帐”不欠,维护市民入住新居的基本利益,现对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居住区建设的规划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辖区的居住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的要求,对居住区(包括郊县建制镇范围内的居住区)的选址进行审查,保证新建居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建项目的配套条件。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要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就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建和市政、公用配套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坚决制止违反规划进行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

二、建立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的审核制度

凡承担新建住宅(含商住楼、内外销商品住宅等)开发项目的住宅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项目选址前,应按项目管理的权限到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领取《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填写后,送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由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经签署审核意见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作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住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必备文件之一。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选址、开发建设单位;

2、项目投资来源、规模,拟开工、竣工日期;

3、项目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以及项目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

4、其他有关内容。

三、加强住宅建设项目方案审核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和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时,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并提出评审意见。

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对居住区配套建设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对没有按照规划实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四、加强住宅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施工管理

市、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在对住宅建设项目的管理中,应将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招投标的必备文件之一。凡无上述申请表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凡获准开工的住宅项目,应向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报《上海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

五、强化住宅建设竣工配套的管理

凡当年住宅竣工项目,均应申报《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市政、公用等各专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的要求按时进行配套建设。对未列入该计划的项目,应检查其是否具备配套条件。凡具备条件的,要求住宅建设单位补报计划,各配套部门方可为其配套;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配套。

六、加强住宅预售的管理

凡申请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证明该项目纳入《上海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的复印件,并据此核发预售许可证。

七、严格把好动迁安置住房的入住关

对于动拆迁安置的住房,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凡现房必须持有《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期房必须持有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并以此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必备条件。

八、严格住宅建设报竣工制度

住宅建成后,要严格按照《住宅竣工验收统计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报竣工,并逐步做到报竣工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同步,以切实反映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保障居民入住新居的基本利益。

九、加强对在建住宅建设项目的管理

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对辖区内住宅开发的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列入《上海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和《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补报上述计划,否则不予发放《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住宅发展局、市房地局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按各自职责加强住宅配套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新建居住区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完备,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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