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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肺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发文字号】沪劳保发[1996]42号【发布日期】1996.04.26【实施日期】1996.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企业矽肺、石棉肺患者(包括退休职工)的保健食品费,从现行的每月80元调整到每月95元。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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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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