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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九五年方案公有住宅出售后房地产登记发证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籍[1996]276号【发布日期】1996.04.08【实施日期】1996.04.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凡1995年3月1日以后购买公有住宅的,颁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黄色。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

二、出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算。售房单位应委托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建筑面积1994年度已出售过公有住宅的房屋除外和土地使用面积的分摊测算工作。

直管公房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的分摊资料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提供。

三、购房人在办妥购房手续后,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处申领房地产权证。

申领房地产权证应提交下列证件:

1、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2、购房人身份证件;

3、专用票据或付款凭证;

4、房产登记申请表;

5、房产平面图;

6、地籍图。

四、“95年方案”公有住宅售后房地产登记时的权属审核采用如下方法运转:

1、房地产登记处在受理了房地产登记后,不再填写新的房地产登记申请表和审核表。

2、土地使用权的审核采用签报形式,与房产登记审核表一并归档。签报样张附后

五、每户申请房地产登记交付的费用如下:

1、手续费:实际购房款的0.5%;

2、房产登记勘丈费:0.30元/㎡;

3、地籍图:每幅65元,土地勘丈费10元,按三分之一收取,每户合收25元;

4、权证工本费:25元/本暂定。

六、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后,发给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应注明:"按建筑占地分摊土地使用面积,小区内的道路和绿化共用"和"完全产权,五年以后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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