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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费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1995.03.29【实施日期】1994.10.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和建设部建房(1993)108号《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

市和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拆迁管理费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与非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地局核定。市府重大工程项目的拆迁管理费标准另行核定。

二、收费凭证

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统一使用套印有“上海市财政局收费收据监制章”的专用收据。票证管理和核销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房地局制定。

三、使用范围

房屋拆迁管理费专项用于从事动拆迁管理人员工资及补贴,动拆迁所需的资料费、印刷费、会议费、宣传费、交通费、专用的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等。

四、预算管理

1、房屋拆迁管理费按(94)财预字第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应在取得收入的五日内全额上缴市房地局。市房地局于每月十日前把上一月集中上交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2、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一月底前根据动拆迁工作需要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地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费收缴情况及动拆迁需要商市建委、市房地局,并按核定的预算分季下拨。下拨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制度,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3、各区、县房管局应于每季后的十天内单独填制“拆迁管理费使用情况表”报市房地局,并由市房地局汇总送市财政局(附各区、县“拆迁管理费使用情况表”)。市财政局、市房地局每半年对各级房屋拆迁管理费使用情况共同进行审核。年末根据财务决算要求,由市房地局负责做好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并于次年一月二十五日前随同各区、县年度报表上报市财政,抄报市建委。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四年九月底前收取的拆迁管理费结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地局负责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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