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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拆[1995]398号【发布日期】1995.07.13【实施日期】1995.07.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被拆迁居民安置的各项补助费发放标准规定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签订协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拆迁人应按签约和实际临时过渡人口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自行过渡:市区每人每月100元;郊县每人每月80元。

周转房过渡:市区每人每月30元;郊县每人每月25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终止日期,以回迁通知单上规定的日期为准。

二、搬迁奖励费:

凡在拆迁动员会或其他宣传形式动员后,被拆迁居民按拆迁人要求的搬迁期限全家搬清的,拆迁人应按建设项目性质、地段类型和提前时间,发给被拆迁居民每人一次性搬迁奖励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

地段类型 奖励费标准建设项目性质

一类2500批租地块

二类2000

三类1600

四类1300

地段类型 奖励费标准建设项目性质

一类2200批租地块 商品房、商业、办公楼、综

合、工业、金融等

二类1800

三类1300

四类1000

地段类型 奖励费标准建设项目性质

一类1800市政、三废改造、公益、居住(旧区改造) 

二类1500

三类1000

四类800

1、上表各项费用涉及本市拆迁基地的综合平衡,为此,拆迁人必须按上述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2、被拆迁居民在拆迁动员会或其他宣传形式动员后15天内全家搬清的,对照上表发放。每推迟15天搬清,应适当递减,幅度由拆迁人自定,超过两个月的,不予发给奖励费。

 3、地段类型表(附件)中,两类地段交界不以道路中心线划分,应以交界道路地段类型低的一侧沿街房屋后墙划分。

4、同一拆迁基地涉及两种地段类型的,应按地段高的类型标准奖励。

三、搬家补助费

1、被拆迁居民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应以户为计算单位发给被拆迁居民搬家补助费:

市区:4人以下每户350元;超过4人每户450元。

郊县:4人以下每户250元,超过4人每户350元。

2、拆迁期限必须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期限内,包括拆迁当事人签约期限、裁决期限和限迁期限,对实施强迁的,不发搬家补助费。

3、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户;公房以《租用公房凭证》计户;符合《细则》第47条分户安置的,应分别按户发给。

4、对临时安置的被拆迁居民,每户应发两次搬家补助费。

四、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按市电话局规定;

2、煤气移装费:按市煤气公司规定;

3、煤气热水器移装费:每台200元;

4、有线电视移装费:按市有线电视台规定;

5、空调移装费:每台300元;

6、由供电部门批准并安装的10安培以上的电表移装费:按市供电局规定。

五、以上各项费用发放要求及人口计算:

(一)发放要求:

1、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将各项补助费标准在“拆迁方案”中说明,报区、县房管局审核。

2、被拆迁居民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全家搬清。

3、由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后一个月内或被拆迁居民迁离原址两个月内统一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每隔3-6个月发放一次,具体时间由拆迁人自定。

(二)人口计算:

1、以常住户口实际安置人数为准;

2、独生子女以一人计算;

3、按《细则》第45条规定:

(1)第七项的居民按实际安置人数计算;其他各项的居民应按安置且实施临时过渡的人数计算。

(2)在临时过渡期间应安置的居民返回拆迁基地报进户口的,从报进户口下月起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4、凡按规定属安置人口即计入协议人口,均应发给奖励费。

六、本文执行:

1、文发之日起执行;

2、文发前批准的房屋拆迁基地,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本标准的,自发文日起调整到本标准,其他费用不予调整;

3、文发日起原沪房(93)拆字发第417号文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上海市房屋拆迁地段类型划分表

一类

(一)东至中山东路,南至新开河路、人民路、淮海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中路、瑞金二路、肇家浜路,西至华山路、乌鲁木齐路,北至北京西路、石门一路、苏州河岸线;

(二)外白渡桥以北地区(东至闵行路,南至苏州河岸线,西至四川北路,北至天潼路、长治路);

(三)四川北路两侧沿街房屋;

(四)鲁迅公园地区(东至甜爱路,南、西至四川北路,北至东江湾路、甜爱支路)。

二类(除以上范围外)

(一)东南沿黄浦江岸线、龙华港,西至龙华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西路、徐虹支线、虹许路、虹桥路、古北路、仙霞路、折回中山西路,北至中山北路、广中路、大连西路、大连路、沿控江路延伸至黄浦江边;

(二)五角场地区(北至盘山路、政立路,西、南至铁路江湾支线、国定路折国粹路延伸,东至盘山路东端垂直线与国粹路延伸线相交处);

(三)虹桥机场;

(四)浦东新区(东至其仓栈路、东方路、张扬路、浦东南路,南至南码头路,西、北至黄浦江岸线)。

三类

(一)浦西其余市区部分(除一、二类范围外)

(二)宝山区泰和路以南,共和新路以东至黄浦江岸线原吴淞区部分,宝山区政府所在的友谊街道地区以及海浜街道地区;

(三)浦东原市区部分,陆家嘴贸易区其余部分(除以上二类范围外),金桥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

(四)闵行、嘉定区政府所在镇,闵行镇;

(五)郊县县政府所在镇。

四类

(一)宝山、闵行、嘉定、浦东新区其余部分;

(二)市郊工业区、县属城镇以及其余国有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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