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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1995]商字发第25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发布日期】1995.01.15【实施日期】1995.01.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规土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的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实行直接登记和备案制度。为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设立、备案,和依法经营,现就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到市、区(县)房管局及浦东新区规土局(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市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1994年12月31日之前已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领取营业执照前未经市房管局资质审查的,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部门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除需填写《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的验资证明;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五)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聘用合同;

(六)其他有关文件。

五、浦东新区规土局,区(县)房管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审核后报市房管局核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暂定等级证书)。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等级证书由市房管局直接核发。

六、1994年12月31日前,经市房管局资质审查,并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评定资质等级的,应在1995年4月30日前持市房管局资质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申领暂定等级证书。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管局申领,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注册所在地房管部门申领。

七、暂定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其中项目公司暂定等级证书有效期至项目结束。 1995年1月1日后设立的公司,暂定等级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核发暂定等级证书之日。

199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公司,暂定等级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八、暂定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开发实绩、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等状况向核发暂定等级证书的房管部门申请评定正式资质等级。

暂定等级证书有效期间,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达到评定正式资质等级的条件,也可提前提出申请评定正式资质等级。

项目公司不评定正式资质等级。

九、申请评定正式等级证书的条件,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十、暂定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尚不完全具备领取正式等级证书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房管部门审核可以斟情延长一年期限,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房管部门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十一、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由市房管局通报计划、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

十二、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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