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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后再配、增配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文字号】沪房地改发[1995]240号【发布日期】1995.05.17【实施日期】1995.05.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便于执行市房改办(1994)第62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中“职工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仍可再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调配单位对被调配的住房保留使用权和所有权,再发生新的调配时,必须以购房形式分配”等条款,对出售公有房允许上市前再套配、增配等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套配(原住房退配房单位):

1、单位对已购公房职工套配可售的房屋,必须采取出售形式配房;套配不属出售范围的公房,采取租赁形式配房。

单位对腾空的已售“公房”调配时、必须采取出售形式配房。

2、配房单位收到受配房职工上交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向发证部门办理产权注记后作为其暂保留产权和使用权的依据,并应向职工出具权证收缴凭证。

3、单位对已购“公房”的职工进行套配时,该职工的新购房款和退房款均按套配当年的成本价、优惠政策(已租住优惠除外)、成新折扣等规定同口径计算后结算;个人缴付的维修基金按实际结余交割过户。

4、受配房职工再办理退房手续时,不再交退房手续费;在办理新配购房手续时,需按“公房出售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交付各种款项。若受配房职工是已购公房职工,则个人缴付购房手续费按新购房款与退房款实际差额的1%计算交付。配房单位苦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办理可售公房出售手续,则应交付新配售房款1%手续费于该被委托单位。

5、公有住房再配售时,以“住房配售单(四联)”代替原“住房调配单”进行传递式运作。

6、职工以抵押贷款形式购买公有住房,在接受套配前必须先付清购房款,并与银行终止原住房抵押合同。

二、关于增配(原住房不退配房单位)

7、单位给已购公房职工家庭增配可售公房时,可以采取出售形式配房。但单位对腾空的已售公房增配时,必须采取出售形式。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家庭是指职工夫妇曾为“购房人”或使用“职级(职称)”条件或“工龄”条件购房的。

8、增配可售公房的实际售价,按增配当年的成本价、优惠政策(已租住优惠除外)、成新折扣等政策计算。

9、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户中曾为“购房人”或使用“职级(职称)”条件或“工龄”条件购房的职工夫妇增配可售公房,原已购与新配购房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必须合并计算,该面积未超出按规定购买可售公房控制标准,则增配可售公房的实际售价按前款规定计算;该面积超出按规定购买可售公房控制标准的部分,则按增配当年公房出售超标计价政策计算并确定其实际售价。

10、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户中末作为“购房人”或末使用“职级(职称)”条件或“工龄”条件的职工夫妇或职工(40岁以上单身男女)增配可售公房,该职工夫妇或职工可作为一个家庭购房,并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和第8条规定计算实际房价进行购房。

11、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家庭职工增配不可售公有住房时,该职工必须按规定购买住房建设债券,并按住房调配办法办理入户和租赁手续。

公有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

一、套配

1、各配房单位将可售公有住房(新建或腾空房)或不可售公房调配给居住困难等已购公房职工时,受配房职工必须先将原“房屋所有权证”缴配房单位,配房单位向受配房职工出具该证的收缴凭证(三联,统一印刷)和住房配售单(四联)。配房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注记手续。律师

2、受配房职工持“住房配售单(四联)”、“房屋所有权收缴凭证”和户口簿交原住房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办理户名变更登记手续;受配房职工个人缴付的维修基金余额,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和管房小组出具见证文书,并在住房配售单上注明是否已购公房,留下第一联备案,其余三联和上述见证文书交还该受配房职工。

3、受配房职工持余下三联“住房配售单”送新配房所在地住房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立户或变更户名手续,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后,第二联由该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备案。

配房单位将第三联交受配房职工申报户口后,收回留存。

若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受配的时不可售公有住房,该职工必须按规定购买住房建设债券,再由本款所指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管房小组)给该职工办理住房租赁手续,配房单位将第三联交该职工申报户口后,收回留存。律师

4、受配房职工将填写的《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本户人员情况表》和单位开具的工龄证明以及职级(职称)证明交配房单位(或售房部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印章等与配房单位(或售房部门)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套配标准合同)、《住宅管理维修合同》办理购房手续,并交付定金1000元。

5、 由配房单位(或售房部门)向受配房职工结算售房款、带收个人缴付的维修基金(或办理个人缴付维修基金交割、过户手续)、代收售房手续费等规定的其他费用。

6、由配房单位(售房部门)根据受配房人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印章等,去新购房所在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为受配房人办结权证手续。

7、 配房单位将已购的腾空房配售给“租住户”职工,应先按规定办结退租手续。再按上述要求办理入户和购房等手续。

二、增配

1、公有住房增配售时,原则上按住房调配办法进行传递式运作。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家庭增配可售公房时,原售房部门在收到住房配售单签署意见后,应为受配房职工夫妇或职工出具原住房购买情况表(购房款电脑打印表、工龄人、职级人、产权人、本户人员情况表等证明资料);配房单位(或现售房部门)经对上述证明资料审核后,按规定为该受配房职工办理购房手续和办结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有关费用收取按“套配规定”第4款办理。

2、单位给未购公有住房职工家庭增配必须出售的公有住房时,该职工在办理住房进户手续后,由配房单位(或售房部门)未该受配房职工办理购房等手续和办结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有关费用的收取按“套配规定”第4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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