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1993]拆字发第323号【发布日期】1993.03.23【实施日期】1993.03.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管局:

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以下简称批租)地块的房屋拆迁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精神,结合本市当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办理各项暂停手续的程序

1、规划管理部门明确批租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复函给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将复函和附图抄送市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和批租地块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

2、区、县房管局在接到规划部门的通知后,根据区、县规土部门提供的拆迁范围门牌号,按《细则》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各项暂停手续。

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持的文件材料

1、批租地块规划设计要求的函;

2、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批租地块的拆迁范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对超出批租地块范围进行拆迁的,须提供《细则》第二章第十三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三、关于房屋拆迁人

批租地块的受让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但不能委托没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委托拆迁的,在申请房屋拆迁时,要附拆迁委托合同书以及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房屋拆迁的委托和被委托关系一经成立,被委托人可以作为实际拆迁人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规定由市房管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