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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转自上海劳动保障网

什么是补缴社会保险费?

1、凡单位和个人当月未按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延迟至次月及以后月份缴纳的,称为补缴。

2、凡单位和个人缴纳由专项审计、日常稽核或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执行等程序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的,亦称为补缴。

单位录用职工应何时缴费?

单位当月录用的职工,包括首次参加工作和调动工作人员,因需办理用工、社保变更等手续,可以在现行规定缴费时间的基础上再延长一个月。如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应视为补缴,并从应缴费月份起按补缴办法核定补缴基数。

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是怎样确定的?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基数,按应缴年份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补缴利息之和确定。补缴利率每个自然年度公布,2006年补缴年利率为4%。补缴当年社会保险费的,每延迟一个月,按补缴年利率1/12加算利息。补缴跨年度的,补缴利息按补缴利率复利计算。

单位和个人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争议的,如何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及补缴基数?

1、单位和个人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争议的,按劳动仲裁等规定程序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先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加上补缴利息后为补缴基数。

2、如因争议双方无法举证等原因,无法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可暂按其应缴费月份所在单位平均缴费基数的110%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加上补缴利息为补缴基数。

单位职工如何补缴社会保险费?

1、按规定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负有法定责任和义务将单位和个人缴费一并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工和单位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发生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仍应由单位负责一并缴纳单位和职工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2、补缴时职工已离开单位,与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可由单位一并补缴,也可由单位和职工自行履行缴费责任,分别缴纳单位补缴部分和职工补缴部分。单位和个人都足额补缴后,个人帐户按规定予以记帐。

自由职业人员如何补缴社会保险费?

自由职业人员可以补缴社会保险费。如补缴2006年7月份(含7月份)以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基数按其本人缴费基数加上补缴利息之和确定。

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个人帐户怎样处理?

单位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缴费年限,每年的帐户收益等均与正常缴费人员的个人帐户相同。

本补缴办法从何时开始实行?

本补缴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如按规定应在2006年7月份(含7月份)及其以后月份内申报缴费的,在8月份以后缴纳的,均应按本办法核定补缴基数,进行补缴。

对本补缴办法实行之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如何处理?

本补缴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对在2006年6月底之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在补缴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补缴办法实行之后,征收滞纳金如何计算?

本办法实行后,对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滞纳金,以单位延迟缴费月份重新核定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按每天2‰累计相加计算。

如何确定单位当月是否缴费?

单位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其资金实际到帐为准,对个别单位以支票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特殊情况,以其支票资金实际到帐时点确定其实际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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