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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期货交易所【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四章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会员远程交易席位的申请,合理有效使用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资源,杜绝资源浪费,确保远程交易席位在日常交易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批准启用远程交易席位的会员,将签署《上海期货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期货交易协议书》、《上海期货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信息保密协议书》和《系统安全承诺书》,通过上述协议书进一步规定交易所与会员在远程交易席位的申请、监督管理、线路维护、信息保密、收费事宜和线路终止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交易情况、会员的交易量、资金量、实际经营状况和违规违约记录等暂缓远程交易席位的审批。

第四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员具有合法的营业部资格,并安装在营业部所在地(与其他远程交易席位不同的地址)。

(二)会员端报单发送系统需经过交易所测试,获得接入许可。

(三)会员接入的通信线路需有备份线路。

(四)会员在远程交易席位需配备专职技术人员。

(五)会员需作系统安全及信息保密承诺。

(六)遵守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远程交易席位系统维护费的收取标准:

(一)每家经纪会员可申请两个免费远程交易席位;每家自营会员可免费申请一个远程交易席位。

(二)对经纪会员申请第三个以上(包括三个)远程交易席位,自营会员申请第二个以上(包括二个)远程交易席位,交易所将对每席位收取系统维护费5000元/年(按自然年度计算)。

(三)对前一年交易金额达前20名的会员,交易所将再免收其当年两个远程交易席位的系统维护费。

第六条 远程交易席位的申请开通流程:

(一)会员向交易所市场部递交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申请报告、远程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远程交易申请表》;签署《上海期货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期货交易协议书》、《上海期货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信息保密协议书》和《系统安全承诺书》。

(二)交易所市场部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后,报交易所所领导审核批准。

(三)审核批准后会员可向交易所技术部进行咨询,与电信运营商申请租用通讯线路,并准备会员端技术条件。

(四)通信线路开通后,会员须做会员端软件系统的兼容性测试,并向技术部提交测试报告。

(五)会员远程交易席位系统测试通过后,交易所交易部开通交易用户、技术部开通交易接口,由交易所交易部书面通知会员正式开通远程交易席位。

第七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交易所市场和市场部。

第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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