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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人员申请表关于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居〔2021〕272号【发布日期】2021.08.11【实施日期】2021.08.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发挥人社职能作用,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农民就业创业

(一)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本市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除外),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就业期间申请享受专项就业补贴。

(二)鼓励农民跨区域就业。本市郊区农民实现跨区就业(在户籍地所在区之外的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的,可申请在就业期间享受跨区就业补贴。郊区农民到本区其它路程较远乡镇就业或实现跨省(市)就业的,各区也可探索给予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扶持。

(三)加强就业托底安置。积极开发适应本市农民就业特点的公益性岗位,提高托底安置能力。对于市场化就业存在困难的本市农民,按规定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做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工作。律师

(四)加强返乡下乡创业政策扶持。积极鼓励青年农民、专业技术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返乡下乡创业,开办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契合乡村产业特点的创业组织,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就业增长。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等政策扶持。

(五)加强创业服务载体建设。通过建设涉农“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提升创业孵化水平,加大涉农类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服务力度。推进创业服务载体建设,加大农业创业创新教育投入,支持农创学院等产教融合乡村振兴项目发展,着力孵化和帮扶一批农业创新、农民创业的双创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经济组织,培育和引领一批返乡下乡创新创业带头人。

(六)完善农村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区、乡镇、村居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优化村居就业服务机构布局,定期开展就业创业服务进乡村活动,不断提升服务覆盖面和专业化水平。

(七)加强农村就业创业信息化服务。加大“乐业上海”“海纳百创”等服务品牌对促进农村就业创业的服务力度,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农村就业创业工作的支持作用,大力推进就业创业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本市农民获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供便利。

(八)强化农村就业创业观念引导。依托大数据、抽样调查等手段,加强对本市农民就业状况的跟踪调查和分析,密切关注本市农民就业形势以及就业结构、就业质量、就业收入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加大农村就业创业形势分析宣传力度,引导本市农民树立适应市场要求的就业观念,强化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多渠道就业意识和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培养,促进本市农民通过就业实现增收。

(九)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快推进劳动仲裁、监察“一口受理”,健全劳动监察一处举报投诉全市联动处理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二、开展农民职业培训

(十)实施农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本市农民非农就业需要,组织开展本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市60岁以下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鉴定考核合格的,按规定标准给予80%培训费补贴,其中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按规定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对本市农民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予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本市从事农业且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

(十一)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大对现代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扶持力度,在全市形成“1个主基地+9个分基地”的规划布局。引导优质培训机构向本市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探索在新城职业院校等单位挂牌建立技师学院。依托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师学院,加大适应本市农民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开发力度,提高本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二)支持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现代农业和区域重点产业发展,举办乡村振兴技能大赛。鼓励农民高技能人才、乡村工匠、非遗传承人等申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专项资助和上海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培养和选拔表彰一批农业农村技能带头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引领作用。

三、加强乡村各类人才建设

(十三)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进一步突出实践能力、业绩贡献考核,在建设交通、旅游文化、金融投资、教育卫生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中,将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深化农业农村领域职称评价。开展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职称评审,培养选拔一批高层次农业技术人才。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设置,拓展评价范围,畅通新型职业农民、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十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强化继续教育对提升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实施乡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计划。本市市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等培训项目,适当向乡村振兴需要的专业领域倾斜。加大农业技术开发、农村经营管理、农村社会治理、数字化农业等方面急需紧缺人才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作用,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十五)深入推进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依托现代农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选拔培养优秀的农业领军人才,打造农业科技创新团队。突出需求导向,结合乡村发展的特色功能和优势产业,每年遴选建设一批经济效应显著、社会影响力大、长期持久的专家服务基层基地和项目,组织一批高水平的专家对口开展服务,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技术、信息、管理资源,不断提升工作的辐射带动效用,激发农村地区发展的内生动力。

(十六)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鼓励郊区建立健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农村地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独立开展博士后招收工作。

(十七)拓宽乡镇事业单位进人渠道。积极吸纳社区党组织书记、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等在乡镇基层表现优秀的人员,充实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乡镇事业单位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对于进入这些单位、岗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可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最低服务年限。

(十八)优化乡镇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合理优化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发挥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对于吸纳乡村适用性人才的作用。乡镇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可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乡镇事业单位中不设置正高级岗位的,对于其中长期服务基层,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申报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最低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对长期扎根乡村基层一线,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时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十九)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中科研人员支持乡村建设。支持教育、卫生、科技、宣传文化等行业建立教师、医生、科技、文化等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到乡村和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业。鼓励拥有成果的科研人员或团队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同意到乡镇和涉农企业中兼职、挂职。

(二十)加大对乡村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激励力度。对本市乡村地区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标准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与“临港补贴”倾斜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支持乡村振兴人才引进。将都市现代农业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支持产业范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都市”“现代”“绿色”产业发展方向的本市国家级、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核心业务骨干可以直接申办落户。积极推进将本市“种业种源”重点用人单位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范围。

(二十二)支持远郊区域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由7年缩短至5年。

(二十三)做好“三支一扶”工作。加大社会工作、文化旅游、乡村规划、农技推广、法律服务等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开发力度。积极探索设置乡村振兴协理员等岗位。择优选拔“三支一扶”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河(湖)长助理、林(场)长助理、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等职务。对扎根基层的“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人员在职称评定、人才项目选拔等方面优先考虑。继续适时调整“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四、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二十四)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将在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本市农民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农民合作社、合作联社、家庭农场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引导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鼓励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通过延长缴费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

(二十五)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继续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律师

(二十六)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水平。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对应的缴费补贴,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加大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失业保障能力。

(二十七)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试点开展本市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切实保障从事平台经济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持续做好长江退捕渔民保障后续工作

(二十八)明确重点帮扶对象。对照退捕渔民实名制动态帮扶系统,将尚未转产就业及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退捕渔民、灵活就业但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退捕渔民、零就业家庭的退捕渔民等纳入重点帮扶对象。

(二十九)做好就业跟踪帮扶。按规定将退捕渔民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支持有意愿的退捕渔民从事海洋渔业捕捞工作,支持渔民自主创业,根据实际需要开发护渔员等岗位,千方百计增加退捕渔民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对于重点帮扶对象,根据其就业安置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转产就业安置方案,分类施策,精准帮扶。

(三十)确保退捕渔民应保尽保。引导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重点关注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缴费人员,尽力促进其通过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家庭生活困难人员,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及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捕渔民老年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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