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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0号【发布日期】2020.04.27【实施日期】2020.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严格控制河湖水面率,有效杜绝随意填堵河道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防汛安全、提高水环境质量和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和《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河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河道和现状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等。全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河道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加强协调和管理,切实保护好河道。

二、严格执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和各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凡涉及河道的,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审核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如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时,应当明确要求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必须事先征求并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河道规划控制线(以下简称河道蓝线)的划示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河道蓝线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河道蓝线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确需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的,必须以地区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水系功能不降低为原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律师

四、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按《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已擅自填堵河道的行为,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五、河道沿岸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保留不低于6米宽的防汛通道,防汛通道内不得建设任何建、构筑物。特殊地区的河道,另有已批准规划的,从其规划。

六、规划管理部门和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项目,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政规〔2015〕347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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