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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影视作品核定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发文字号】沪科规〔2021〕13号【发布日期】2021.08.27【实施日期】2021.08.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核定部门”)负责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普影视作品应当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

(二)由经核定的本市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单位自行进口或以其他形式进口的;

(三)属于财关税〔2021〕26号文件中《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所列税号范围;

(四)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五)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律师

第五条 进口影视作品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经核定的本市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可以向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至市科委办事大厅(中山西路1525号)。

(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申请表;

(二)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

(三)进口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四)进口影视作品的放映许可;

(五)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核定部门分别审核材料,并通知进口单位补正材料(如需要),进口单位将补正材料送至所通知的地点。对于无需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核定部门将在材料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核定或不予核定的决定;对于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核定部门在材料补正齐全之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核定或不予核定的决定。

核定结果由市科技部门通知进口单位,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经核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申请单位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文件及海关要求的申报材料,向上海海关提出申请。上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八条 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税则号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九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市科技部门查实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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