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水务〔2021〕762号【发布日期】2021.11.08【实施日期】2021.12.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招标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相应的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本市大中型水利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于本市大中型水利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大中型和技术复杂】

本市大中型水利工程是指:建安工程费用超过3000万元或按照现行的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规定的工程规模为大中型的水闸、泵(闸)站工程;建安工程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河道、堤防(海塘)工程;建安工程费用超过50000万元的围涂工程。

技术复杂水利工程是指:含深基坑、处于复杂施工环境以及采用特殊技术的水利工程等。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资格预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资格预审:

1.本市大中型水利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2.单位集体决策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

(二)当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7家,则不再实施资格预审评审,招标人应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三)当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7家,招标人应确定其全部入围参加投标。当通过资格预审(合格制)的申请人>7家,可由招标人通过单位集体决策机制,选取≥7家的合格申请人入围参加投标。

(四)资格预审通过的申请人中,同一公司(指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所有公司同时通过的申请人不得超过两家,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采用合格制的也可由招标人通过单位集体决策机制确定。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不再使用综合评估法,其评标仅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第七条【信用分应用】

招标人使用信用作为投标筛选条件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和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两个筛选项,投标单位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即可通过。律师

评标时仅以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作为信用评价得分计入评标结果。

第八条【否决投标规定】

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

1.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

(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变更后时间未满180天的;

(4)投标人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数量要求;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

(6)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离职、重病、死亡的除外);

(7)企业、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8)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9)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0)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11)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2)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13)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4)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5)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6)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8)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9)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21)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22)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本项目重新招标。

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3)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4)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应急预案的分析及其针对性措施有缺失;

(5)施工进度计划表缺失、工序缺漏或错误;

(6)施工总平面图缺失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如有)

(7)重要机械设备配置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8)重大危险源识别管理分析缺失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如有)

(9)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5.投标人在本标段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商务标否决投标条款

1.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列金额或工程量(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2)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

(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5.投标人在本标段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报价初步甄别】

在通过否决投标和信用评价评审的投标人中,对报价进行初步甄别。

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按每项合计价的中位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取合计价中位数最高的前30%(含)项进行甄别,以每项的合计价中位数值为基准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M(含)的认定为异常报价,异常报价项的数量达到甄别项总数50%(含)的,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以上项数均四舍五入取整。M取值范围为30%-40%(30-40之间取整数,下同),具体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10项或者投标人≤7家的,则不再进行报价初步甄别。

第十条【合理最低价确定】

合理最低价按采用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分别确定。

(一)采用单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费率)和增值税项目(指费率)等所有价格由高至低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价格最高的P项和最低的Q项(数量四舍五入取整),分别对剩余价格进行算术平均,然后按国家标准计价规范及上海市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得出的价格下浮一定比例后即为合理最低价,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不作下浮计算。

当计算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3家,则不再剔除P项和Q项。

(二)采用总价合同

投标报价由高至低依次排序,剔除价格最高的P 家和最低的Q家(数量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得出的价格下浮一定比例后即为合理最低价,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不作下浮计算;当进入合理最低价计算的投标人≤5家,则不再剔除P家和Q家。

(三)浮动率范围

水利工程下浮率抽取范围为3%-6%,P、Q浮动率抽取范围分别为25%-30%、20%-25%,上述百分率均在开标时抽取。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答辩】

水利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负责人答辩。答辩项目负责人的确定,由评标委员会在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7家,参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数量=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7家,参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最低数量=7+(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7)*20%。答辩的数量四舍五入取整,答辩具体要求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被抽取参加答辩的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答辩,或在答辩时对投标文件不熟悉的,则项目负责人答辩不通过,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答辩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技术方案等。

第十二条【定标澄清】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澄清。定标澄清范围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投标报价分析、技术优化意见等内容。

定标澄清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应对投标报价进行澄清和承诺,对技术投标文件进行优化和完善。

第十三条【施行】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4日。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电子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2.综合评估法(一)

3.综合评估法(二)

4.技术标评审因素

附件1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一、初步评审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评审

(二)商务标否决投标评审

(三)信用评价评审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计算生成的评价结果,信用分值≥60 分的为合格(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分值均应≥60 分)。

(四)报价初步甄别

二、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项目负责人答辩

(二)技术标详细评审

技术专家对通过项目负责人答辩和未抽取到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

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合格制分票决制和打分制两种。

票决制是指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采用记名方式进行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

打分制是指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进行打分,得分高于合格分值的投标人为合格。合格分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分值上限设置不得高于75分,下限设置不得低于60分,技术标的各项因素评分区间下限设置不得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50%。

技术专家认定技术标不合格的,均应书面详述理由。

(三)商务标详细评审

1.通过技术标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进入合理最低价计算,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2.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提出定标需澄清的问题。

三、评标结果

在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附件2综合评估法(一)

一、初步评审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评审

(二)商务标否决投标评审

(三)信用评价评审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计算生成的评价结果,信用分值≥60分的为合格(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分值均应≥60分)。

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值等于各单位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

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分值*5%,满分为5分。

(四)报价初步甄别

二、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项目负责人答辩

(二)技术标详细评审

技术专家对通过项目负责人答辩和未抽取到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

技术标评审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技术标得分以技术专家原始分值A≥85分的为优,得技术标满分N分;A≥80 分的为良,得(N-2)分;A≥75分的为合格,得(N-5)分。技术标得分=各技术专家的评审等级对应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2 位小数)。A小于合格分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优、良、合格分值,可由招标人根据不同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格分值上限设置不得高于75分,下限设置不得低于60分。

当不合格分值票数超过半数的,则该投标文件被判为不合格;不足半数的则判定为合格,即将原评为不合格的得分,按照合格分(N-5)纳入算术平均值计算。投票不设弃权票。

(三)商务标详细评审

1.方法一:通过技术标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进入合理最低价计算,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报价进入得分计算。以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得满分,报价每上浮基准价1%的扣1-2分,得分按线性插入计算(保留2位小数),最低扣至常数分。常数分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常数分下限分值与满分之间的分差≥10 分。

方法二:通过技术标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进入合理最低价计算,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报价进入得分计算。以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所有报价取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得基本分,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1-2分,最低扣至常数分;每低于基准价1%的加1-2分,加至满分;得分按线性插入计算(保留2位小数)。基本分和常数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常数分下限分值与满分之间的分差≥10 分。

2.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提出定标需澄清的问题。

三、评标结果

总得分=商务标得分(≥55%)+技术标得分(≤40%)+信用评价得分(=5%),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附件3综合评估法(二)

一、技术标评审

(一)初步评审

1、技术标否决投标评审

2、信用评价评审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计算生成的评价结果,信用分值≥60分的为合格(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分值均应≥60分)。

联合体投标人信用分值等于各单位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分值*5%,满分为5分。

(二)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按以下顺序进行。

1、项目负责人答辩

2、技术标详细评审

技术专家对通过项目负责人答辩和未抽取到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

技术标评审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技术标得分以技术专家原始分值A≥85分的为优,得技术标满分N分;A≥80分的为良,得(N-2)分;A≥75分的为合格,得(N-5)分。技术标得分=各技术专家的评审等级对应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2 位小数)。A小于合格分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优、良、合格分值,可由招标人根据不同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格分值上限设置不得高于75分,下限设置不得低于60分。

当不合格的分值超过半数的,则该投标文件被判为不合格;不足半数的则判定为合格,即将原评为不合格的得分,按照合格分(N-5)纳入算术平均值计算。投票不设弃权票。律师

二、商务标评审

技术标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一)初步评审

1、商务标否决投标评审

2、报价初步甄别

(二)详细评审

1、对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最低价计算,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取投标报价高于合理最低价且技术标得分由高至低不少于5家的投标人(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足5家的则全部进入,末家技术标得分并列的同时进入,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进行商务标得分计算,以其中投标报价最低的为基准价得满分,报价每上浮基准值1%扣1-2分,得分按线性插入计算(保留2位小数),最低扣至常数分。常数分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常数分下限分值与满分之间的分差≥10分。

2、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并提出定标需澄清的问题。

三、评标结果

总得分=商务标得分(≥55%)+技术标得分(≤40%)+信用评价得分(=5%),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附件4

技术标评审因素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

2.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和临时用地布置;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

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5.资源配备计划,包括主要施工设备、检测试验和仪表设备、主要材料及劳动力计划;

6.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分析管理措施;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7.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8.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到位情况承诺。

注:以上技术标评审因素,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整,调整内容必须合法合规。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