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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仲裁行政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司发〔2021〕74号【发布日期】2021.10.28【实施日期】2021.10.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管理机制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本市仲裁工作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合力,规范仲裁发展秩序,提高仲裁公信力,促进上海仲裁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司法部关于仲裁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健全仲裁工作管理机制,强化仲裁行业自律管理,完善仲裁机构非营利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推进仲裁业务对外开放,优化仲裁发展环境,增强上海仲裁整体实力和国际公信力、竞争力、影响力,加快将上海打造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新时代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健全仲裁机构党组织,加强仲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为推动上海仲裁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律师

(二)保障仲裁独立进行。保障仲裁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开展工作,支持仲裁机构依法自主管理仲裁业务和仲裁庭依法独立处理仲裁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健全行政指导机制。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健全行政指导机制,创新完善监督方式,激发仲裁机构发展活力,优化仲裁发展环境。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和支持上海仲裁协会(以下简称“仲裁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实施行业监督,规范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人员仲裁活动,提升仲裁公信力。

三、主要内容

(一)厘清职能职责

1.加强行政指导监督。市司法局统一指导监督全市仲裁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本市仲裁工作制度规范,指导仲裁机构设立、决策机构换届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机构在沪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指导监督仲裁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仲裁行业发展秩序。

2.加强协会自律管理。仲裁协会作为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支持会员开展仲裁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守则、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处理会员违规违纪行为,加强仲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3.加强机构自主管理。鼓励和支持仲裁机构积极宣传推广和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与仲裁法律相融通、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与行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仲裁规则,优化人事、薪酬、财务自主管理权,加强仲裁员选聘、培训、考评和退出管理,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不断满足当事人对专业高效优质仲裁服务的需求。

(二)严格登记管理

4.加强登记管理。市司法局依法办理仲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业务站点等行为予以监督。

5.规范机构设立。市司法局指导本市仲裁机构设立、调整内设专业仲裁院(中心)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跨境、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6.依法制定章程。市司法局指导仲裁机构按照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仲裁发展规律和非营利法人特点,科学制定和修改章程,章程涉及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完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

7.指导换届工作。市司法局指导仲裁机构依法做好决策机构换届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报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行业自律

8.健全行业规范。鼓励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示范文本、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提升仲裁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制定仲裁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职业纪律守则,加强仲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9.强化会员管理。支持仲裁协会依据章程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督促会员严格遵守章程,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自觉维护仲裁行业声誉,增强协会凝聚力、执行力。

10.加强行业处理。支持仲裁协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会员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行为,作出相应行业处分。

11.建立诚信体系。支持仲裁协会加强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和服务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和会员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12.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仲裁协会、仲裁机构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支持仲裁协会信息公开,引导仲裁机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信息。律师

(四)规范发展秩序

13.加强行政监管。市司法局加强监督仲裁机构违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业务站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参与组建仲裁机构;挪用仲裁机构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仲裁机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违规分配仲裁机构财产;将仲裁机构、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为争抢案源违规降低仲裁收费、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

14.强化督促整改。市司法局发现仲裁机构(含境外仲裁机构在沪登记设立的业务机构)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扰乱仲裁发展秩序行为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五)优化支持机制

15.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市司法局仲裁工作部门和仲裁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协商解决突出问题。

16.健全意见征询制度。市司法局制定涉及仲裁工作的行政决策、改革措施、制度性文件,认真听取仲裁协会、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人员意见建议,提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17.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市司法局、仲裁协会应当加强仲裁人才培养,完善仲裁专家遴选机制,优化上海国际仲裁专家库管理制度,提升仲裁理论实务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能力和水平。

18.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市司法局、仲裁协会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相关行业组织、商协会的联系沟通,协调解决制约仲裁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和困难,持续优化支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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