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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办证审批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司发〔2021〕75号【发布日期】2021.10.28【实施日期】2021.10.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证办证审批制度是规范公证执业的重要监管举措。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在公证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检查发现,有个别公证机构、公证员存在未严格执行办证审批制度的情况。为提升办证质量,补齐管理短板,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司规〔2018〕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办证审批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定期开展工作检查

各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局”)要定期对所属公证机构开展办证审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公证案件是否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以下简称“审批人员”)办理审批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市局批准,擅自决定公证免批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根据内部管理分工,指定审批人员负责特定公证事项、公证员实施办证审批工作的情况;对动拆迁证据保全、执行证书、摇号开奖等涉众的疑难复杂公证事项以及其他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公证事项,是否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批的情况;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亲自审批公证数量是否达标的情况;市局、各区局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切实加强人员管理

各区局要指导所属公证机构按照“执业公证员人数”或者“上年度办证件数”标准合理确定审批人员数量,并对审批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责任意识、健康状况、惩处情况等审核把关。对公证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审批人员的情况,区局要按照最多不超过“每6名公证员设置1名审批人员(不包括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每4000件公证设置1名审批人员”的配备标准进行审核,并报市局同意。审批人员在执业期间受到公证执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合履行办证审批职责情况的,主管区局要督导公证机构及时调整审批人员,并报市局。律师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局要指导所属公证机构深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精神,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审批工作机制,重点关注、有效治理公证人员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问题,防止公证机构内部人员干预公证案件审批,防止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以不正当方式对公证案件审批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区局要指导所属公证机构对审批人员恪守法律、公正履职、不徇私情作相关要求,并指导所属公证机构对审批人员回避情况作书面申报。区局要指导所属公证机构,对司法人员、公证机构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的行为作全面、如实记录;对于司法人员、公证机构内部人员不按照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行为,指导公证机构按照程序办理。

各区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办证审批制度在公证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认真执行《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司规〔2018〕1号)以及本指导意见明确的工作要求,逐项逐条对照落实,切实加强对公证机构办证审批工作的监督,并指导所属公证机构优化办证流程,提升办证审批效率,坚决杜绝公证案件审批久拖不决、推诿扯皮、压案不办的情况。市公证协会要制定《公证审批工作指引》,细化明确审批出证条件、办证审批流程、审批审查内容,对公证机构办证审批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对市东方、张江、新虹桥公证处的办证审批监督指导工作,由市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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