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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本市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沪财税〔2021〕38号【发布日期】2021.10.12【实施日期】2021.06.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本市普通护照加注收费。律师

二、对2021年6月10日以来已征缴的普通护照加注收费收入,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三、请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收费项目注销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认真做好相关收费取消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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