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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发文字号】沪海法规〔2021〕145号【发布日期】2021.08.27【实施日期】2021.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对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海事违法行为,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上海海事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海事局辖区内海事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上海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局举报海事违法行为。

匿名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上海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局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依法开展管辖职权范围内海事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 下列海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

(三)客船、危险品船超载运输或者非法载运乘客的,货船未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载运货物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

(五)违反雾航管理规定航行的;律师

(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

(八)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九)未按规定申报船载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载危险货物未按规定积载隔离的;

(十)未经许可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

(十一)船舶未按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其混合物)或压载水的;

(十二)船舶超标使用燃油的;

(十三)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

(十四)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的;

(十五)未按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十六)其他可能造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或水域环境污染隐患的海事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就第六条所列海事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名称)、所在位置、涉嫌违法的基本情况、目前现状及其他相关线索;

(二)举报人的真实身份(组织机构)信息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不提供或者不真实提供前款第(二)项内容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和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单位、组织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局举报海事违法行为:

(一)热线电话;

(二)上海海事局官方网站;

(三)来函、来访;

(四)其他相关途径。

接收电话举报时,接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举报对象、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时间。举报人书面举报的,接报人员应当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实。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报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举报并做好记录,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受理的单位,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举报信息,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记录(附件1)。

对经核实的海事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于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实名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举报信息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就举报信息核实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一条 能够获得奖励的举报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或者证据,举报对象明确、具体,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提供的证据或者线索事先未被海事部门掌握的;

(三)经海事部门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对举报属实的每起海事违法行为,应当在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海事违法行为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给予第一位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联名举报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因举报同一海事违法行为已经接受过其他政府机关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海事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

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奖励单位应当加强核查和监督,严禁内外勾结骗取举报奖励的行为。

第十三条 奖励金额原则上按照被举报海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的2%计算,每起案件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 奖励决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同意(附件1)。

第十五条 举报的海事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进行行政处罚后,处罚单位应当尽快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奖励;无法直接通知举报人的,处罚单位可以通过政务大厅、微信微博、上海海事局官网等渠道公告60日,并视同已经通知举报人,公告内容不得包含举报人信息。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或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领取奖金(附件2)。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困难且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上海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局应当做好举报奖励的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上海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局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信息,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举报奖励纳入各奖励单位的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专项用于对海事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律师

附件1: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核查情况及申请审批表

举报人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举报事实

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简述

举报接收人

 

举报接收时间

 

处理结果

核实人员1

核实人员2

核实结果

£属于海事违法行为 £不属于海事违法行为

处罚案号

简述查实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含处罚时间、案由、金额等)

 

申请奖励(元)

(不属于海事违法行为则无需填写)

单位领导意见

20 年 月 日

附件2: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登记表

举报人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举报事实

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简述

举报接收单位

 

举报接收时间

 

处理结果

处罚案号

简述查实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含处罚时间、案由、金额等)

 

实发奖金(元)

 

奖金发放单位

 

领奖签字

(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奖励的,以转账记录为准)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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