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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市监食生〔2021〕433号【发布日期】2021.08.17【实施日期】2021.08.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丰富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手段,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1.目标和原则

1.1 物料平衡检查是指在食品生产监管中借助专业手段,利用科学化和数据化的检查规则,在允许的偏差范围内,比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产量或实际用量与理论产量或用量,分析企业存在差异原因的合理性。

1.2 通过物料平衡检查,发现食品生产行业或企业的潜在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履行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到成品入库每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3 坚持合法合理原则,检查组在产品确定、现场检查、物料核算过程中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确保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1.4 检查组应遵守保密原则,对于在检查中获取的企业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1.5 检查组成员应遵守廉洁规定,不得参加被检查方组织的任何宴请、娱乐等活动或向被检查方索取或收受财物、礼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物料平衡的方式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的检查。

3.检查组组成和分工

3.1 检查组由3名或以上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采用组长负责制。

3.2 组长需具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质量管理体系(QMS)(专业能力应包括食品)等的国家注册审核员资质,且有10年以上专职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或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核经验。

3.3 检查组应设专人负责财务资料核查,负责财务资料核查的组员需具备中级及以上会计师资格且专职从事财务工作5年以上。

3.4 组员(除负责财务资料核查的组员外)应具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质量管理体系(QMS)等的内审员资格,且具有5年以上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或食品生产企业的内审经验。律师

3.5 组长职责:

a)预先审查企业相关产品资料,制定检查方案;

b)确定现场检查品种和检查组成员分工;

c)向组员明确职责要求;

d)代表检查组与检查对象沟通;

e)汇总组员检查结论,对检查结果做出最后决定;

f)准时提交检查报告;

g)其他需要承担的工作。

3.6 组员职责:

a)按检查计划开展工作;

b)执行所承担的工作;

c)形成所承担内容的检查结论;

d)保存有关检查文件和记录;

e)服从组长工作。

4.检查方法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以现场核查、文件检查、人员访谈、核算等途径及组合,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物料平衡状况实施检查。

5.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符合性(即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实际生产的食品与许可证的食品类别的匹配性等)、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和物料平衡等内容。具体检查项目及要点参考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要点表》。

6.检查程序

6.1 检查准备

检查对象及检查组长确定后,检查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同检查对象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获取检查对象的许可资料及近年日常监管情况。

6.2 方案制定

6.2.1 检查组应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实施时间、拟检查产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的种类、批次、物料平衡核算表、组员分工等。

6.2.2 检查组长及时就检查方案与组织或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沟通。

6.2.3 检查方案确定后,检查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组内部工作部署。

6.3 产品确定

6.3.1 检查采取非预先通知方式。检查组结合企业的生产情况,选取1-2种主要产品作为检查对象,并确定产品检查期间或批次。

6.3.2 检查产品可由监管部门提前指定或由检查组在到达企业后,结合企业当天的生产情况确定。

6.3.3 检查期间或批次应为一年或连续不少于50批次。

6.3.4 检查组应现场确认检查对象的配方、生产工艺等相关情况,并收集指定的检查期间或批次的记录及相关财务资料。具体收集资料内容参考附件2《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对象记录收集清单)。

6.4 现场核查

6.4.1 检查组应取得被检查产品的当日库存表,包括与产品有关的原辅料、成品、在产品、不合格及损耗料、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现场和仓库,进行盘点,做好记录。

6.4.2 检查中使用的记录表单参考附件3《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与核算过程中使用的记录表单示例》。

6.5 物料平衡核算

6.5.1 检查组成员根据各自分工,基于收集的资料和现场核查结果,实施物料平衡核算,确认是否存在差异。

物料平衡核算公式:

a)原料投料=入库成品折算原料数量+在产品折料数+生产车间原料数

b)理论损耗与实际损耗对比差异

其中原料投料即实际原料出库数,产品入库数量取得后按照该产品的配方表折算出耗用原料的理论数据,如果有在产品按照配方表测算出在产品的理论耗用数。

在计算入库成品和在产品原料折算数量时,应将产生的废料一并计算在内,包括由于某种原因,已经投入生产、未形成在产品或成品前报废的原料。

6.5.2 若存在差异,应及时同检查对象沟通确定差异原因。当检查组发现存在显著差异且检查对象无法说明合理理由的,检查组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6.6 汇总及反馈

6.6.1 完成核算后,检查组对核算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初步检查结果,经与组织或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后,形成检查结果并反馈检查对象。反馈内容参考附件4《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结果反馈表》。

6.6.2 物料平衡检查程序参考附件5《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程序流程图》。律师

7.检查报告

7.1 根据检查结果,由检查组形成检查对象物料平衡检查结果报告,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检查报告参考附件6《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报告示例》。

7.2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企业概况及资质符合性;

b)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之间的物料平衡情况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分析被检查企业是否可能存在违法添加以及违法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辅料;

c)原辅料出入库管理情况,分析被检查企业是否可能存在使用过期原料等违规情况;

d)产品配方及实际投料情况,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差异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f)分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综合提出整改建议;

e)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7.3 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线索的,检查组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8.附件

8.1 附件均为参考性附件。

8.2 附件包括以下7个:

a)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要点表》;

b)附件2《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对象记录收集清单》;

c)附件3《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与核算过程中使用的记录表单示例》;

d)附件4《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结果反馈表》;

e)附件5《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程序流程图》;

f)附件6《食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报告示例》;

g)附件7《肉制品生产企业物料平衡检查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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