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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21.12.03【实施日期】2021.12.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肃市场纪律,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和上金所各项业务制度与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员、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上金所监督。

第三条 会员应指定会员代表和合规专员配合上金所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经营规范

第四条 会员应坚持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法规禁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私设非法交易平台、以黄金理财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和恐怖融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私、造假售假等行为。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上金所会员资格管理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上金所重新审核会员资格;严禁对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进行发包、出租、抵押;严禁私下或变相转让会员资格及炒买炒卖行为。

第六条 会员应针对上金所业务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与设施,承担尽职调查、异常交易行为监测、协同自律监管工作等责任,不得为上金所认定的市场禁入者参与上金所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包括参股、任职、交易等)。

第七条 除上金所授权同意外,会员不得将上金所标识及文字用于经营与宣传活动,不得以上金所会员身份开展非上金所业务,不得伪造票证印章和资质证明文件等。律师

第八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上金所风险控制相关规定,加强交易风险管理,不得通过频繁报撤单、大额撤单、自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不得滥用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实施干预、操控市场行情的行为。

第九条 会员及其客户涉及现货交割提货的,会员应关注实物流向、掌握用金真实需求。

第十条 会员结算专用账户如遇突发或异常情况,会员应及时向上金所汇报,并积极配合上金所要求,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文件。

第十一条 会员应定期检查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上金所或上金所授权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或临时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上金所组织的各类培训或活动。

第十三条 当市场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协助上金所处理突发或异常事件。

第三章 代理业务规范

第十四条 会员应在上金所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审慎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变相超范围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五条 会员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适应的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六条 会员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杜绝夸大宣传、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欺诈客户的行为,杜绝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诱导客户频繁交易的行为,杜绝向客户作获利保证、约定分担风险或分享盈利的行为。

第十七条 会员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承担客户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不得以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为由,推卸投资者保护和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未取得客户授权委托或授权不明的,会员不得代客户从事交易活动,杜绝代客保管客户交易账户、密钥等行为。

第十九条 会员应持续开展客户风险教育,督促客户遵守黄金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金所规则,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应及时关注客户经营状况、业务变更、关联风险及正负面信息等,防范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做好应对准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确保代理席位结算专用账户专门用途,不得占用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擅自修改客户资金数据。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监测客户日常交易、交割是否存在异常,如发现客户涉嫌参与违法违规活动或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应采取拒绝接受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上金所报备。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检查,排查有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上金所规则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及时掌握客户最新情况,做好客户信息维护,积极协助上金所了解特定客户身份信息、交易目的、资金往来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杜绝代理业务关系滥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代理关系进行非法集资、配资、借贷,或利用客户身份、资金和交易等信息进行谋利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当会员代理业务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积极妥善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章 票务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规使用通过黄金交易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确保自营业务涉税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年度用金量与自身经营规模相匹配。会员应定期开展全面自查工作,排查自营业务发票及其对应实物的流向,了解下游合作企业背景,保证税票业务的合规性。

第二十九条 会员开户应严格审核客户相关开户资料及证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涉及一般纳税人客户的,确保客户涉税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有实物交割需求的客户,掌握其实物用金的真实需求,并对其年度用金量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估。

第三十条 会员应定期对代理涉税主体税票业务进行有效性评估,关注客户发票及对应实物的流向,了解客户的企业行业背景,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针对风险点及相关异常情况应重点研究,如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上金所。

第三十一条 会员在交易、交割、税票等业务环节应有相应监测管理措施,做好税票风险防范工作。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会员存在下列经营情况之一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上金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联系人;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导致出现经营风险的经济纠纷;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八)上金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之一的,应立即向上金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

(二)交易及相关系统发生重大技术事故,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四)进入风险处置,被相关机构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等处置措施的;

(五)客户因会员行为投诉至上金所,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上金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会员信息收集和调研等工作。律师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配合上金所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监督,按照上金所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会员应配合上金所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开展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会员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自身开展的上金所业务,检查岗位、人员、业务流程等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金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开展代理个人业务的金融类会员应每年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二级系统技术标准与运营规范》和上金所要求进行自查工作,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上金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有权对存在或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情况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专项调查等措施。

第四十条 会员及其客户违反监管机构和上金所相关规定的,上金所可根据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口头警告、降低会员评级、通报批评、网站公示、限制开新仓、限制持仓额度、暂停交易、限制出金、提高最低结算准备金、限制实物交割、限制发票开具、暂停自营或代理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四十一条 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合规专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上金所将视情形轻重采取单处或并处书面警示、监管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金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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