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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字号】沪环规〔2021〕6号【发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的审批效率,转变管理方式,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联动的区域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区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已完成相关区域的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

(二)有效落实相关区域的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

(三)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区域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定期发布。

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措施

(一)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部分建设项目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 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律师

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且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中规定的环境敏感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中规定的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免于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别包括: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加油站;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110kV、220kV输变电工程(不含架空线)、地面集中光伏电站。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形式

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且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形式可以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审批制。

(三)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

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且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建设单位愿意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作出承诺的,按照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共享环境数据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引用规划环评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有效监测数据。

(五)优化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的优化内容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联动区域的申报和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相关区域规划环评跟踪评估有关要求,组织和协调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工作,制定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规程。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联动区域的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一)申报

对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规程有关要求的区域,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报。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二)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认定工作采用书面评估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发布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区域名单。

四、保障措施

为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各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相关区域的规划环评工作,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申报联动的区域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区域的规划环评编制工作。积极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定期开展“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的跟踪自查。已纳入联动的区域管理部门应指导区内企业落实联动措施并统计当年度环评手续的减免情况。律师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定期对相关区域的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落实“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应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政策宣传,加强联动区域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双随机抽查,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五、行业专项规划环评的联动

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通过审查的行业专项规划环评中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联动。

六、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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