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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水务〔2021〕489号【发布日期】2021.07.29【实施日期】2021.07.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标准化工作,加强本市水务海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水务海洋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是指水务海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本办法所称水务海洋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技术文件),是指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水务海洋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水务海洋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水务海洋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对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的立项、工作大纲编制、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贯、监督实施、复审,以及技术标准的送审和技术文件的发布、备案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局科技发展处负责水务海洋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务海洋技术标准、技术文件并监督实施。 
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分别负责拟订本专业、行业的技术标准、技术文件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体系表编制) 
局科技发展处会同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定期组织编制本市水务海洋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技术标准立项) 
局科技发展处应当按照本市和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及时通知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按要求向局科技发展处提出技术标准立项申请。 
局科技发展处会同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由局科技发展处向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七条(技术文件立项) 
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应当根据体系表,按照规定时间向局科技发展处提交技术文件《立项建议书》(见附件1)。 
局科技发展处会同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拟定年度计划草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的技术文件立项计划,按照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职责可列入相应的预算计划。律师 
第八条(快速立项)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技术标准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科技发展处向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快速立项申请。 
对本市水务海洋业务管理确有重大影响,急需制定技术文件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及时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技术标准编制程序) 
技术标准编制程序分为工作大纲编制、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送审。 
第十条(起草分工) 
技术标准按照以下分工组织起草: 
(一)涉及局属单位管理职责范围的,由局属单位负责;涉及局机关处室管理职责范围的,由局机关处室负责。 
(二)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职责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联合组织,并应当由其中一个局属单位或者局机关处室牵头。 
(三)标准内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由局科技发展处会同相关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工作大纲编制) 
起草单位应当编制工作大纲,组织专家对工作大纲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相关材料报局科技发展处。 
工作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二)编制依据,适用范围;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分析; 
(四)框架结构; 
(五)必要的专题研究与测试验证; 
(六)编制进度安排; 
(七)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或《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等起草技术标准草案。 
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与技术内容相关、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形成技术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技术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正文、附录。其中,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或《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编制的技术标准草案,还应当包括必要的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情况和起草过程; 
(二)主要条款说明; 
(三)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四)实施技术标准的措施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征求意见) 
局科技发展处应当会同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对技术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应当包括与技术内容相关、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 
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编制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技术审查机制) 
起草单位应当将技术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送局科技发展处,由局科技发展处组织专家对技术标准开展技术审查。 
专家应当具有代表性,总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编制组成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专家在技术审查中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充分讨论和协商,并做出结论性意见;如需表决的,应当有不少于五分之四的专家同意方为通过。技术审查意见应当附专家签名。 
未按时报送技术审查或者经修改后仍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局科技发展处可以建议取消该技术标准项目。 
第十六条(技术审查的内容) 
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当对技术标准草案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否协调一致; 
(二)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经济、资源和环境保护政策; 
(三)是否准确反映水务海洋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管理服务的实践经验; 
(四)技术数据和参数有无可靠依据,与相关标准是否协调一致; 
(五)体例是否符合编写规定。 
第十七条(送审) 
起草单位应当会同局科技发展处将技术审查通过的技术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技术审查意见等材料报局分管领导。 
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科技发展处会同起草单位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批准后,由起草单位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技术文件的制定) 
技术文件制定程序分为工作大纲编制、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发布、备案。 
技术文件的工作大纲编制、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技术文件的发布和备案) 
起草单位应当会同局科技发展处将技术审查通过的技术文件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报局分管领导。 
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科技发展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批准后进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发布,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宣贯和组织实施) 
局属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针对本专业、行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开展宣传培训、推广应用、咨询和业务交流等活动,及时开展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总结,并将相关情况报局科技发展处。 
第二十一条(定期复审) 
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实施满3年的6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对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形成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并报送局科技发展处。 
局科技发展处会同相关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将复审结论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 
技术文件经评估具备制定技术标准条件的,由起草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立项申请。 
第二十二条(复审监督) 
起草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复审结论的,局科技发展处应当督促其及时开展评估,做出复审结论。经督促仍未按期报送的,复审结论视作废止处理。 
第二十三条(即时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对技术标准、技术文件即时开展评估,并向局科技发展处报送复审结论: 
(一)技术标准、技术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其他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对该技术标准、技术文件产生影响的; 
(三)技术标准、技术文件涉及的关键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技术标准、技术文件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局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完成档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推动团体标准实施) 
鼓励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结合本专业、行业的特点,积极指导相关团体标准的制定,加大团体标准的引用、采用力度,推动团体标准应用发展。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的2月6日公布的《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标准化管理办法》(沪水务(海洋)〔2016〕11号)同时废止。律师 
附件1:
上海市水务海洋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立项建议书 
申报单位(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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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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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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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起草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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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联系人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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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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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参编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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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修订 | 
制定
修订 | 
被修订
文件号 |  | 
计划起止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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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拟解决的问题以及制订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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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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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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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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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 |  | 
经费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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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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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局属单位、局机关处室初步审查意见: 
盖章: 
日期: | 
科技发展处审查意见 
盖章: 
日期: |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两份,对于各栏内容可另附页说明。 
附件2:上海市水务海洋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规则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确定技术文件编号规则。技术文件编号由技术文件的代号、三位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DB31 SW(HY)/Z XXX-XXXX 
年代号 
顺序号 
代 号 
注释: 
1代号 
代号为 DB31 SW(HY)/Z Z“DB31”B31 SW “SW”“HY”是“水务”“HY”是“水务”SW “Z”是技术文件。 
2顺序号 
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采用流水编号的方法。例如:001,002,…,999。 
3年代号 
年代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2021年用2021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