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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建科信〔2021〕472号【发布日期】2021.07.20【实施日期】2021.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科信〔2016〕10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研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适用项目)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类型。科研项目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与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研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科研开发项目是指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研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是指选用国家部委或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重点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研究期限视工程项目进度确定。

第四条(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研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负责相关科研项目的推进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委科技委事务中心”)承担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重点方向)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每年依据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年度中心工作、业务管理需求及行业科技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科研重点方向,发布科研项目申报通知。

第六条(申报项目要求)

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契合上海城市发展的需要,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鼓励多学科融合。

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项目类型,客观准确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委科技委事务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七条(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专业、跨领域、跨学科的科研团队组成方式。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律师

第八条(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项目经费的使用参照国家及本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要求执行。

第九条(立项论证)

申报的科研项目经形式审查通过后,委科技委事务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组织专家针对科研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研究计划和项目经费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立项论证,并将立项论证意见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第十条(计划下达)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管理部门依据立项论证意见,商相关部门后,编制科研项目立项计划。科研项目立项计划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下达,审核通过后的项目申报书作为科研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

对列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研项目计划,并契合行业发展重点的前瞻性、公益性重大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优先推荐申请国家部委或本市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过程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工作,并视情对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组织后评估。委科技委事务中心负责跟踪、推进、协调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提交年度科研项目实施进展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调整)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科研任务。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在研究期限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批准后,按调整后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查证核实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委科技委事务中心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书面报告,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终止项目:

1. 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致使项目无法进行下去;

2. 项目研究方向或目标已经完全偏离批准的项目申报书确定的方向或目标;

3. 在中期评估中,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评估认定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撤销)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科研项目资格,且取消承担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委科技委事务中心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必要时请专家预审。科研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评审)

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委科技委事务中心组织5-7名专家进行验收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律师

第十八条(验收结果)

验收通过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颁发。

验收未通过的科研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研项目资格。

第十九条(成果管理)

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相关技术成果可优先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新技术推广目录,并及时向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推荐,积极促进成果向标准转化。

第二十条(激励机制)

验收通过的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可优先推荐国家及本市的相关奖项。验收通过的科研成果应用于试点工程的,可优先向主管部门推荐开展工程应用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评审经费)

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委科技委事务中心组织专家开展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及验收评审工作,评审经费列入委科技委事务中心部门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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