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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21〕23号【发布日期】2021.06.11【实施日期】2021.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结合当前本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转制之前享受市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原则上在转制后的组织(以下简称“转制组织”)中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直至退出该组织(男性最长补贴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长补贴不超过55周岁)。

二、以“社区四保”转制组织为载体,在街镇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岗位总量实行严格控制,岗位类型由全市统一规划。在总量范围之内,新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直至从业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四、2021年5月1日前,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21年5月1日后,补贴资金由转制组织所在区的一般公共预算列支。

五、对于从事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原“社区助老”组织从业人员,转制组织吸纳其就业后,相关补贴按照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统筹安排好其他条线扶持资金,落实相关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资金保障。各区财政部门与人社部门要加强联动,在考虑转制组织的多渠道收入来源和实际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区级补贴政策,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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