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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体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体财[2021]88号【发布日期】2021.05.26【实施日期】2021.05.2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6号),进一步促进上海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身体育产业大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结合本市体育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市体育局部门预算。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且这些单位和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体育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体育产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培育和引进品味高、品质好的体育品牌赛事。

(二)支持足、篮、排等三大球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

(三)支持各类体育场馆向社会低收费开放。

(四)支持非营利性体育社会组织建设。

(五)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资助、奖励等支持方式。

(一)对社会力量引进能充分展示上海城市形象的高规格国际性赛事和培育本土自主品牌赛事,根据赛事规模、社会影响力和参与度以及体育产业引领能力,并结合赛事成本支出等因素,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二)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国内外体育赛事取得优异成绩,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具体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对本市各类体育场馆向社会低收费开放,结合场馆开放项目和场次,经遴选后给予经费补贴。

(四)对非营利性体育社会组织开展体育行业标准制定、专业从业人员资质认定、体育项目推广等工作,根据实施情况和开展效果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评审小组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律师

第八条(项目库)

建立促进体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由市体育局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有关单位申报的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项目评审)

市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四章 预算与执行

第十条(预算编制)

市体育局根据体育产业发展态势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编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批准后,由市体育局根据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市体育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项目推进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体育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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