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机管[2021]39号【发布日期】2021.05.06【实施日期】2021.05.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机管局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依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和《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11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经市司法局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局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人事处(老干部处)负责局公职律师任职资格条件的审核,并会同法规处(研究室)开展公职律师的选聘、履职情况考核、奖惩及培训工作。法规处(研究室)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及工作档案管理。

第四条 局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局在职在编公职人员;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在本局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五条 符合任职条件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资格的,应由所在部门同意后向人事处(老干部处)提出申请,人事处(老干部处)负责审查,并提出建议报局党组审议同意后,向市司法局申报。

第六条 公职律师从事的法律事务,仅限于与本局工作有关的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年度工作任务书由法规处(研究室)根据工作实际会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后编制,报局领导同意后下发。

第七条 公职律师受本局指派或委托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本局重大行政决定和重大事项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律师

(二)参与本局有关涉及法律和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及论证,规范性文件起草、修改、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三)根据需要,承担或参与起草、修改、审核局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根据需要,为本局信访接待、矛盾调处、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内部事务审核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根据需要,配合处理涉及本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配合落实本局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配合承办涉及本局的有关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本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本局管理、监督,根据指派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本局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条 局交办的重大法律事务或者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法规处(研究室)可以组织局公职律师集体研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公职律师受局委托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本局出具的委托公函。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记录,妥善整理保管有关材料。以局为当事人的涉诉资料档案交由法规处(研究室)管理。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程序办理退出或注销手续: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本局不批准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

(二)公职律师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公职律师的退出或注销由人事处(老干部处)提出审核意见,经报局党组批准,并向市司法局提交注销申请。公职律师退出或注销后,应及时向人事处(老干部处)交回公职律师证书。

第十三条 人事处(老干部处)对公职律师履职情况实施年度考核,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人事处(老干部处)负责将本局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情况、参加培训、业务办理、处罚惩处等情况记录公职律师档案。

第十四条 人事处(老干部处)会同法规处(研究室)加强对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为公职律师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五条 本局应当为公职律师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局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协助做好本部门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规处(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律师

附件:市机管局公职律师工作任务书

附件 市机管局公职律师工作任务书(2021年度)

同志:

根据《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经局授权,现确定您2021年度工作任务如下:

1.为本局重大行政决定和重大事项处理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就健全完善本局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3.参与本局疑难法律问题论证和重要法律事务办理;

4.根据需要,为本局信访接待、矛盾调处、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内部事项审核等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5.根据需要,配合处理本局行政复议,代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案件纠纷,承办案件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6.参与起草、修改或法律审查规范性文件;

7.负责所在部门法律文书或合同、协议等合法性审查。合同标的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可由法规处(研究室)组织审核;

8.配合参与本局普法宣传工作;

9.根据需要,配合或参与本局其他涉法工作。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