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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非居住用户电力接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文字号】沪规划资源政〔2021〕113号【发布日期】2021.04.12【实施日期】2021.04.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持续优化提升上海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在全市电力用户接入环节进一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18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电网企业从事本市新装、增容等业扩服务的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项目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上海市市域范围内,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应要求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从事电力接入的电网企业,在本市新装、增容等业扩服务的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申请新办、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适用本办法。

10千伏用户电力接入工程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本告知承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第六条(审批条件)

新办、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市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项目)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

(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第七条(申请申办材料)

新办、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市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项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建设单位承诺书(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管线施工图(纸质和电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管线跟测合同;律师

(五)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报送合同回执;

(七)管线工程如征收、调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及拆迁房屋,应加送土地批准文件;

(八)历史地下管线情况说明表。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五)、(六)、(七)、(八)项材料可在承诺后10天内,按告知承诺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八条(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对不愿采用告知承诺形式的申请人,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九条(申请的提出)

电网企业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市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项目)时,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告知之日起5天内作出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一条(审核与决定)

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在2天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即刻提供线上电子证照下载,同步按行政相对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当场送达申请人。

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的电力企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后续监管)

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按照《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律师

第十四条(诚信档案)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行政审批机关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7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低压非居住用户电力接入项目)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加盖申请企业公章)(见附件一);

二、建设单位承诺书(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管线施工图(纸质和电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管线跟测合同

五、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报送合同回执

七、管线工程如征用、调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及拆迁房屋,应加送土地批准文件

八、历史地下管线情况说明表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市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项目)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附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告知承诺制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

2.上海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低压非居住用户电力接入项目)新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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