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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水务〔2021〕179号【发布日期】2021.04.02【实施日期】2021.04.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工程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等建设活动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市、区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水利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应当指导各区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业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监督依据

第三条 市、区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监督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

(二)产与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三)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办公、人员、经费和装备等工作保障。

(四)按照市区分工开展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五)受理所监督的水利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举报投诉、调查和处理。

(六)按规定参与所监督的水利工程各类创优创奖评审。

(七)按规定参加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所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八)按规定参加所监督的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按规定参加所监督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突发事件及应急抢险的处置。

(十)组织培训安全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安全质量检查活动。

(十一)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安全质量动态和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上一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十二)完成上级部署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安全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有:

(一)有关法律、法规。

(二)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国家、水利部、上海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等。

(四)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等。

(五)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

第三章 监督人员与职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实行主监员负责制。水利工程监督组由主监员和监督员组成,监督组成员应在2人及以上。

主监员负责所监督水利工程的日常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开展。

监督员在主监员负责制下具体开展所监督水利工程的日常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监督组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从事水利(水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等经历,或已从事水利(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满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遵守监督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运用相关行政措施的程序和方式。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正执法,廉洁自律。

第七条 监督组主监员除具备监督员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二)从事监督工作5年及以上,或者从事水利(水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满5年且有2年以上监督工作经历。

第八条 监督组成员不得与受监水利工程的参建单位及人员存在利益关系。律师

第九条 监督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掌握工程特点、难点,编制所监督的水利工程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发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二)召集所监督的水利工程参建单位主持召开安全质量监督交底会议,告知监督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监督环节、重点等,并发出安全质量监督告知书;

(三)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和环境清单。

(四)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报送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并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书面报告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划分发生调整时应重新予以确认;

(五)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报送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并对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对现行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核备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六)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和报批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及评定表格;

(七)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临时工程开工前报送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并对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核备;

(八)组织开展首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或复核安全质量责任主体资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九)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施工阶段开展监督抽查,并注重安全质量风险预控。检查或复核安全质量责任主体资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结合工程建设进展和监督工作需要开展质量抽样检测。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以监督记录、安全质量监督措施文书等方式,督促安全质量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发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时,及时报送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十)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开展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项目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对提交的核备材料进行抽查,按要求及时完成工程质量结论核备;

(十一)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时报送质量缺陷备案表,按要求及时完成质量缺陷备案;参加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按要求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根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对所列席的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提出质量监督意见,必要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编制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告;参加项目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的验收,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告,在工程监督报告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结论意见;

(十四)依据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档案;

(十五)协同有关单位或站内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反馈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投诉的调查与处理结果;

(十六)完成与监督工作相关事宜。

第四章 监督工作方式与主要内容

第十条 监督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综合运用“听、看、查、测、验”等监督手段,听取工作报告、查看现场、检查工程资料、开展监督检测、加强各项验收工作等;

(二)每次监督检查应有不少于两名监督人员同时参加,签发的各种监督文书应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

(三)监督检查工作以抽查为主,对参建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安全质量行为加强检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各类方案、原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施工现场、工程资料等进行重点检查。结合工程进度及重要节点,对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机械设备等开展必要的监督抽检工作。

(四)监督工作实行差别化监管,结合日常监督巡查情况,对重点水利工程、薄弱项目及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提倡和促进信息化监管,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号),对于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问题的企业和项目,将参建单位与人员的不良行为及时与信用体系挂钩。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制订监督工作计划。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长短和监督工作实际,编写监督工作计划,跨年度工程编写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计划。

(二)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开展监督检查:

1.核查安全保证体系,复核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及到岗履职情况、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实施情况,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方案必须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3.检查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经教育的工人严禁进入施工区域,不同工种的教育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

4.检查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检查机械设备、脚手架、临时用电等的验收情况,汛期间加强对度汛方案及落实的检查。

5.开展必要的安全监督检测工作。

6.对其他安全管理文件、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规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开展监督检查:

1.复核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资质,主要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主要设备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

2.检查或复核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1)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内设部门设立,主要管理人员任命,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2)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成立,设代人员数量和专业匹配,设计服务制度建立情况;

3)监理单位监理部成立,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执业资格、到岗和变更情况,质量管理控制制度建立情况等;

4)施工单位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执业资格、到岗和变更情况,质量管理保证制度建立情况等;

5)检测单位人员执业资格,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6)主要设备制造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7)监测等其他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3.检查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1)项目法人按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质量检查工作;

2)勘察设计单位按设计规章制度开展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3)监理单位按制定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等开展质量管理控制工作;

4)施工单位按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技术方案等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5)检测单位按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等开展检测工作;

6)现场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按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制造合格的设备并进行安装工作;

7)监测等其他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工作。

4.根据工程建设监督工作需要开展质量抽样检测。

5.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质量问题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配合站执法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处理。

(四)核备工程质量结论。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外观等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抽查,并按要求核备工程质量结论。

(五)建立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台账。

(六)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安全质量监督报告。

(七)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可列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宜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应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工程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自查会议。

(八)参加项目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对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进行审核。

(九)负责受监水利工程的监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及归档。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改正,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查阅受监工程有关安全质量的相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检查、检测和取证等。

(四)对检查中发现参建单位中存在的违反相关管理文件、规范、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要求及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和排除;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开展监督检测工作,会同参建单位明确后续处理措施。律师

(五)对存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拒不整改排除的,可立即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六)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质量缺陷备案

第十三条 受理所监督的水利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举报投诉、调查和处理。若内容属实,应实事求是,及时处理,不推诿敷衍。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参与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安质监站备案。

第六章 监督档案

第十六条 监督工作中形成的监督资料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归档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监督档案的归档应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责任人和日期明确。

第十八条 监督档案由日常监督文书(卷一)、监督档案附件(卷二)两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 日常监督文书由监督组进行提供,监督档案附件由参建单位提供。监督组负责收集整理,监督档案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监督除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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