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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及验收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农委规〔2021〕5号【发布日期】2021.03.31【实施日期】2021.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兴农项目”)管理规定适用的项目类型包括:技术创新项目(含重点攻关)、技术推广项目等项目。

第二条 工作程序

科技兴农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及验收管理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下达、合同签订、动态管理、验收申请、组织验收、材料归档、出具验收证书、成果登记、结余资金管理等程序。

第三条 组织管理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科技兴农项目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受市农业农村委委托,具体负责科技兴农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合同签订、动态管理、验收材料收集、委托审计、组织验收、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指南发布

市农业农村委围绕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技需求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和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项目申报指南包括指南内容、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等信息,应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经专题研究、意见征求、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等程序后,通过市农业农村委官方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五条 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经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提出项目评审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

第六条 项目评审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根据审定的项目评审方案,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每个评审小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独立形成评审意见。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汇总专家评审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

第七条 项目公示

市农业农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编制立项建议,经专题研究、意见征求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将拟立项计划向社会公示。律师

第八条 项目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合同签订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各方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实施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等。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二级合同内容不得与项目合同书内容相抵触。

第十条 动态管理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按照《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18号)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完成期限前1个月内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收到验收申请后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向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发出专项审计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的3个月内,提交以下真实、准确、完整的验收材料。

(一)项目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研究内容及成果、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研究内容相关的技术材料及相关总结。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原始数据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相关试验原始记录、田间档案、会议纪要等。

(五)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针对项目考核指标中检验测试、示范推广、经济效益等目标,由检验测试机构、示范推广应用单位及用户开具的证明材料;相关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含新品种审(认)定与登记、植物新品种权、新农(兽)药证书、肥料登记、专利、技术标准、软件著作权、学术论文等)。

项目验收材料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并对提供的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协作单位应在主持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延期申请

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完成期限1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总结材料,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时间以及后续计划进度等,经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第2次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须经专家论证,并由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采用专家评议方式,并可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查阅资料、会议审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确定1名专家组组长。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其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项目专项审计通知后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经费决算表、财务管理制度、原始凭证、说明材料等,并在3个月内配合完成项目资金审计。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在收到验收申请表、验收材料及审计报告后,进行审查,并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评定

项目验收结论采取专家组评定制,评定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通过验收四种。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评定为超额完成:

1、按期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等齐全、真实;

3、按要求及时在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年度工作总结;

4、项目资金审计中未发现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5、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指标超过既定目标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贡献,或获得省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评定为完成:

1、按期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等齐全、真实;

3、按要求及时在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年度工作总结;

4、项目资金审计中未发现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5、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评定为基本完成:

1、按期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等基本齐全、真实;

3、按要求及时在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年度工作总结;

4、项目资金审计中未发现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5、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评定为未通过验收:

1、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材料;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等不完整或不真实;

3、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数据填报不完整或不真实;

4、项目资金审计中发现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5、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或考核指标;

6、擅自更改项目合同规定的承担单位、实施区域、考核指标等。

第十五条 材料归档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负责项目验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承担单位应在收到专项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交归档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证明材料、经费决算表、归档证明、结余经费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验收证书

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根据专家意见在1个月内完成材料修改并提交验收证书,经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委主管部门审批,由市农业农村委出具验收证书。

第十七条 成果登记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对项目相关知识产权进行登记,用于成果转化。鼓励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上海市科技成果登记指南》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 结余资金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可在2年内(自验收评定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年后将结余资金使用情况以经费决算表或财务审计报告(结余资金超过10万元)的形式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协作单位应配合主持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结余资金管理工作。律师

未通过验收或不按期提交归档材料的项目,审计确认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评定为超额完成或完成的,绩效支出发放不超过预算额度的100%;验收评定为基本完成的,绩效支出发放不超过预算额度的50%;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绩效支出不再发放。

第二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确因客观原因外,项目主持人及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兴农项目,市农业农村委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存在不配合验收、不配合资金审计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追回项目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密项目的立项及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及验收过程中,有关人员和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评审项目内容和验收项目成果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科技兴农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7〕124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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