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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商规〔2021〕2号【发布日期】2021.03.10【实施日期】2021.04.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发展新型国际贸易,做大做强国际贸易分拨业务,提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辐射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国际贸易分拨业务是指国际贸易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建设或租用场地,以保税物流进出口为主要方式,兼以其他贸易方式开展货物进出口的贸易业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的评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商务委负责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的评定、公布和调整,对全市国际贸易分拨业务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做好服务保障。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的初步推荐(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并对区域内国际贸易分拨业务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

第五条(基本条件)

申请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二)在本市设立实体分拨物流中心;

(三)海关、外汇管理、税务等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走私、骗税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予以承诺:

(一)国际贸易分拨业务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贸易规模、服务能力等)。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海关、外汇、税务相关评级承诺。

受委托开展国际贸易分拨业务的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说明和具体商品分拨规模等材料。

第七条(推荐)

市商务委每年开展一次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发布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律师

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推荐单位提出评定申请。推荐单位应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名单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向市商务委报送。

第八条(评定)

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应具有较大的分拨业务规模和国际国内辐射范围,对其经营商品全球供应链具有较大影响,且具备较先进的国际贸易分拨管理经验。

市商务委会同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对经初审推荐的国际贸易分拨中心企业予以评审。经评定为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的,由市商务委对外发布示范企业名单。

第九条(支持鼓励)

鼓励经评定的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不断提升国际分拨业务能力和服务能级。

鼓励各区对经评定的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出台相配套的支持政策。

第十条(企业服务)

市商务委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探索促进国际贸易分拨业务发展的便利化政策,支持国际贸易分拨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动态管理)

市商务委对示范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市商务委每年在新评定示范企业的同时,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已进入评定名单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并对调整后的示范企业名单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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