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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限额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7号【发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8.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号),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6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限额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000元调整为2500元。

二、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属于网签备案范围并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月提取限额仍按照《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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