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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文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1〕10号【发布日期】2021.11.29【实施日期】2021.1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是指本市具有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土地执法部门)依职权对法定处罚事项进行裁量时,依据的量罚标准及其适用规则。

第三条 土地执法部门行使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本办法及附件《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予以规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违法情形,对照《基准表》确定相应的量罚标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第七条 土地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伪造、篡改违法行为证据,虚假陈述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破坏优质耕地的;律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集体讨论决定量罚标准和具体处罚尺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遇有《基准表》未规定的违法情形,足以影响裁量基准适用的;

(二)对未列入《基准表》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裁量的;

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说明确定量罚标准和具体处罚尺度的理由,并纳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第九条 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 土地执法部门遵守本办法及《基准表》的情况,应当纳入本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范围。

附件:1.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

2.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二)

3.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三)

4.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四)

5.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五)

6.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六)

7.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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