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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司行规〔2021〕4号【发布日期】2021.10.18【实施日期】2021.1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是指对有关人员是否具备与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人员的执业能力测试:

(一)申请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

(二)申请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的人员;

(三)申请变更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登记事项的人员。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定期考核需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工作;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测试方式)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对参加测试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评审专家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司法鉴定不同专业领域,选取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当包含评审的专业领域。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当覆盖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律师

第八条(测试内容与标准)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的内容,按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专家评审组依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及要求进行综合评分,出具测试结果。

第九条(测试结果运用)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人员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延续或者变更登记的决定。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定期考核需要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的,测试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定期考核的参考依据。

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评审时,该机构有关人员已经参加过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的,测试结果可以作为评定其专业技术能力的依据。

第十条(回避)评审专家与参加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违纪处理)参加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的人员违反测试纪律,或者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测试结果的,测试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及专家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要求,确保测试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妨碍测试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1月30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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