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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文字号】沪规划资源政〔2020〕421号【发布日期】2020.09.10【实施日期】2020.09.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举措,健全和完善本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市、区分级审批制度,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区受理点、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线性、场站、管线工程)的下列事项,适用本规定:

(一)详细规划的实施深化;

(二)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核发;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核定;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核发;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六)开工放样复验;

(七)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事项。

各派出机构受权、受委托负责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层级下沉,能放尽放。加大规划资源审批权委托和授权力度,将全市除跨区、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地区等重点区域、确需市级统筹外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权限,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统一下放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属地化管理。律师

(二)优化流程,事项划齐。全面落实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流程再造要求,按照“事项划齐”原则,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与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批事项对齐,实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管理的全流程深度融合。

(三)强化指导,提升服务。市规划资源部门加强对各区规划资源部门的政策宣贯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专题培训,对市级重大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开展设计方案会审。

(四)实施监督,全面考核。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的项目规划资源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实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考核。

三、事权分工

本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事项按照市规划资源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区受理点、区规划资源部门等三类主体,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一)市规划资源部门管理范围

1.全市性、系统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1)用地范围跨区的航空港、海港、内河航运、铁路、各类国道、省(市)际公路干线、对外枢纽性的公路客货运站场等对外交通系统建设工程;

(2)用地范围跨区的市域和中心城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市政管线以及综合交通枢纽等市域交通系统建设工程;

(3)用地范围跨区的供水水源和给水、供电、集中供热、燃气、邮政、通信、雨水排水、污水排水、水利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确需市级统筹的铁路、轨道交通、国道、高速公路、快速路、五级以上(含五级)航道等非跨区市政工程;

(5)其他全市性、系统性市政工程。

2.黄浦江和苏州河沿岸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1)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场站工程;

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的具体范围是指:

根据《黄浦江沿岸地区建设规划(2018-2035年)》、《苏州河沿岸地区建设规划(2018-2035年)》确定的规划范围(以下简称“‘一江一河’规划范围”)的中心城区段内沿岸规划第一街坊范围(对于沿岸规划为公共绿地的区段,范围扩至公共绿地后的第一街坊)内;(详见附图1)

(2)跨(穿)越黄浦江、苏州河的越江工程、跨河桥梁、穿河通道等市政设施及相关工程。

3.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场站工程,以及中心城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等市政线性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详见附图2)

4.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26.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市政线性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详见附图3)

5.涉及保密、军事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6.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此外,以下事项由市规划资源部门统一负责:

(1)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在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阶段对于各类规划控制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电力黄线、铁路黑线及轨道交通控制线等)进行调整的图则更新及成果入库;

(2)自然资源部委托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事项。

(二)市规划资源部门区受理点管理范围

1.“一江一河”规划范围中心城区段内除由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外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2.历史风貌区内除由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外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3.淀山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详见附图4)

4.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26.3平方公里)范围内除由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外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5.其他经市规划资源部门确定由区受理点审批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三)各区规划资源部门管理范围

1.除上述市规划资源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区受理点负责审批外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2.本行政区划范围内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临时工程建设项目。

3.本行政区划范围内与地块结建的市政工程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四、机制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应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和担当,落实建设项目审批权下放的组织保障,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实施规划资源审批全流程管理,对市、区两级重大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清单”及“项目经理人”制度,确保“专班管、专人盯”。

(二)业务管理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协调,对列入市级重大工程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开展设计方案会审。

市规划资源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区受理点、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事权分工履行相应的规划资源审批职责,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做出的行政审批负责,包括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等具体事务。

(三)监督检查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的法定程序,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防止出现违规许可、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实等问题,确保审批权下放“接得住、管得好”。建立规划实施巡查工作责任制,从严落实批后监管,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严格考核建设项目审批和重大工程推进,实行项目审批终身负责制。各级审批主体严格依法依规审批项目,不得违背空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不得违规变更规划条件,不得违反用途管制制度审批用地,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项目移交衔接

市、区分工范围重新划定后,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妥善处理好涉及审批权限调整的建设项目移交的衔接工作。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仍由原审批部门继续审批。因规划调整导致区域管理范围变化的,在调整前已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仍由原审批部门继续审批。律师

六、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沪规土资政规〔2015〕85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图:1.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范围示意图1-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略)

2.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范围示意图2-历史文化风貌区和风貌保护街坊(略)

3.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范围示意图3-虹桥机场及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略)

4.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范围示意图4-淀山湖风景区(略)

(以上附图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定规划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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