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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收费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发布日期】2020.09【实施日期】2020.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基本原则

商事调解是商事主体间基于利益的谈判,一般情况下,调解费用应按比例或约定由当事人分担。

二、案件管理费

案件管理费为每方当事人1000元(人民币,下同)于同意提交调解时交纳。当事人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交纳。当事人交纳案件管理费后,撤回调解申请的,管理费不予退回。

三、调解费

调解员一经确认后,当事人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调解费:

1、标的额明确的案件,根据其标的额进行计费

50万元以下的,按照标的额的1.5%交纳,最低不少于45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照标的额的1.2%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照标的额的1%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照标的额的0.9%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照标的额的0.8%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照标的额的0.7%交纳;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照标的额的0.6%交纳;

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照标的额的0.5%交纳。律师

2、标的额不明确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调解员根据调解所使用的时间进行计算

调解所需时间从调解员开庭调解开始计时。

计费标准为每小时5000元,最低计费时间为3小时,开庭时间超出3小时的部分每一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的部分不计费。

四、调解费的缴付

1、当事人应在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调解费。调解费支付后,调解正式启动。

2、各方当事人一般应共同承担调解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应在调解协议中载明。

3、若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而其余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视为各方未达成调解意向,已缴付的调解费应予以退回。

五、其他费用

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产生的其他开支应由各方自行负责。

因开庭、调查等办案需要产生其它费用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相关开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如遇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调解费减免申请、经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主任批准的,除案件管理费全额收取外,调解费可酌情减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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