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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20.06.11【实施日期】2020.06.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籍小型船舶环保水平,鼓励推进本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制定本支持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

本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单位或个人),按照《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支持条件)

申请人应为在本市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或个人,其所有的船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船舶在本市海事机构登记,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

(二)总吨位在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的内河船舶;

(三)2020年11月30日前,加装符合要求的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300总吨以下(不含)单船补助金额为1.6万元;

(二)300总吨至400总吨(不含)单船补助金额为2万元。

第六条(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船舶的所有人(属共有船舶的,应由各共有人共同指定其中一名共有人为申请人)向市交通委下属市港航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三)改造实施单位出具的包含改造起始和完成时间、改造内容、加装设备的情况说明(改造实施单位盖章);

(四)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为共有船舶的,应提供各共有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所有共有人共同签署同意指定其中一名共有人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律师

(五)船舶改造前后,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位置的照片各一张(粘贴至申请表);

(六)申请人本人(单位)名下银行账户;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时适用)。

第七条(申报流程)

(一)船舶完成环保改造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后,船舶所有人向市港航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港航中心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加盖单位公章,将申报材料提交给市交通委。市交通委结合申请人信用情况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在“上海交通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申请,由市交通委每季度定期汇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计划申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交通委组织复核后确定是否列入资金计划申请范围。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交通委的资金计划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交通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交通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船舶所有人。

第八条(工作要求)

船舶所有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凡有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追缴相应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资金管理及绩效)

市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解释释义)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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