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绿容〔2020〕218号【发布日期】2020.06.02【实施日期】2020.06.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本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办理《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时,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申请开展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生产经营林木良种、植物新品种、转基因林草种子,以及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活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本市中心城区外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辖区内《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律师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审批条件) 
申请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四)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1)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填报);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三)林草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申请人填报); 
(四)林草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材料(申请人填报)。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的事项,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提交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申请材料和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三)、(四)项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约定期限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条(文书送达)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可当场送达的应当场送达。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送达被审批人,并依法注销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年〕第号 
申 请 人: 
(单位或个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苗木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低温库。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苗木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1)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填报);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三)林草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申请人填报); 
(四)林草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材料(申请人填报)。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上海市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规程 
为加强上海市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以下简称“后续监管”)管理工作,落实检查要求,规范检查行为,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定义 
本规程所指的后续监管是指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海市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的活动。 
二、职责分工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上海市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心城区外由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辖区内的后续监管工作。市林业总站、区林业站(以下简称“监管单位”)受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各自分工,承担具体检查工作。 
三、时限要求 
后续监管应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2个月内完成。律师 
四、材料移送 
申请人按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对上海市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服务行政审批的,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套审批材料移送监管单位。 
五、检查通知 
监管单位在收到移送的全套审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审批人送达《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检查通知书》(附件2-1,以下简称“检查通知”)。检查通知中应明确告知被审批人检查时间,并根据被审批人签订的《告知承诺书》,列明检查内容。 
六、检查实施 
监管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审批人出示证件,并对检查进程和检查事项真实性负责。并应指派1名具有业务专长的人员牵头组织检查。检查人员与被审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的内容应与检查通知中一致,并对核查内容逐项核实。应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检查记录单》(附件2-2),列明单项内容核查结果和总体核查结论,需整改的,在备注栏写明存在的问题、整改内容等,由检查人员签名、被审批人确认。检查记录单经监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表单信息报局许可处备案(复印件或信息化方式)。 
七、整改 
监管单位经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发放《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整改通知书》(附件2-3),要求被审批人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报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八、证件注销 
监管单位提交拟撤销行政许可的相关材料报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相关处(科)制作《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附件2-4),经法规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向被审批人发放撤销决定书。被审批人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九、诚信管理 
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被审批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同步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其他 
后续监管涉及的整套材料纳入许可档案管理。 
检查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吃拿卡要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其他未尽要求应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令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附件:2-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检查通知书 
2-2.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检查记录单 
2-3.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整改通知书 
2-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2-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检查通知书 
编号: 
(单位或个人): 
定于年_ 月日赴你单位,就对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事项(许可证书编号)进行检查,请予配合。 
核查项目: 
| 
1 | 
告知承诺书、上海市《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2 | 
营业执照原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  
| 
3 |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企业注册地房屋资产及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有效协议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4 | 
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  
| 
5 |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  
| 
6 | 
承诺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管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2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检查记录单 
编号:20 -00(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  | 
核查地点 |  |  
| 
核查人员 |  | 
核查时间 | 
20 年 月 日 |  
| 
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结果 |  
| 
1 |  | 
□符合 □不符合 □其它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询问有关人员 |  |  |  
| 
□听取当事人陈述 |  |  |  
| 
核查结论: 
1.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相符 ( ) 
2.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 ( ) 
备注: |  
检查时间: 年月日 
检查人(签名): 
被检查人(签名): 
领导签字:监管单位(公章) 
附件2-3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整改通知书 
编号:(年份)-(序号)(区) 
: 
本机关在就上海市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行政审批(许可证书编号 )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违反第条第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下述行为: 
1、 
2、 
□于 年月日前改正下述行为: 
1、 
2、 
□于 年 月 日前上报以下材料: 
1、 
2、 
不改正,逾期不上报,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特此通知。 
(盖章) 
签收人: 年 月日 
(公章) 
签收日期: 年 月日 
附件2-4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字[年份]第(xx)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经现场检查,你单位 
上述事实有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的规定,不符合“上海市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行政审批”许可条件。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 
依据第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以下行政许可决定并注销行政许可证,有实体证书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实体证书原件交回至本机关(地址 ): 
1.  
		 
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盖章) 
签收人: 年 月日 
(公章) 
签收日期: 年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