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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事业单位非领导管理岗位干部任用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体育局【发布日期】2020.05.12【实施日期】2020.05.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体育局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干部任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上海市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体人〔2010〕6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事业单位七级以下非领导管理岗位干部的任用。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设置党委的局事业单位由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其它单位由领导班子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非领导管理岗位干部的任用。

第四条 局事业单位应在核定岗位职数内,择优任用人员,岗位名称及等级应与岗位设置相符。

第五条 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非领导管理岗位干部任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动议

1.局事业单位党委、领导班子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任用工作意见。

2.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任用进行动议分析并提出初步建议。

3.局事业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召开会议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制定任用工作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和实际聘用情况表并报市体育局审核。

(三)资格审查。对人员的岗位任职条件、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情况进行核查,听取纪检部门意见。律师

(四)民主测评

1.召开民主测评会,公布测评的人选、测评项目等内容,发放民主测评表,参会人员无记名填写;

2.组织(人事)部门对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3.组织(人事)部门向局事业单位党委、领导班子汇报民主测评情况,提出岗位拟任人选。

民主测评参加范围: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拟任人选所在部门人员、纪检部门人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民主测评结果一年内有效。

(五)集体讨论决定

1.局事业单位党委、领导班子综合考虑民主测评与平时一贯表现等情况,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2.局事业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决定本单位干部任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干部任用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并形成干部工作会议纪要。局事业单位党委、领导班子有关干部任用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局事业单位党委、领导班子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3.局事业单位党委、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局事业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测评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局事业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六)任用程序审核。将干部任用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纪检部门意见、档案审核表、民主测评汇总情况等材料报市体育局审核。

(七)经市体育局审核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拟任人员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及职级、现任职务及职级任职年限、拟任职务及职级、工作经历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群众中举报存在影响任职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以任职;举报问题不具可查性的、或已经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了解核实过且不影响任职的,可不作调查,公示对象正常任职;对反映有影响任职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职,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任职。

(八)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从任职的次月兑现所任岗位的工资待遇,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人事档案。

第七条 及时对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人一档,确保档案材料规范、完整、准确、安全。

第八条 局事业单位开展干部任用工作按照规定需要实行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九条 对擅自任用未经审核备案或不符合岗位任用条件的,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人事处(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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