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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体育局【发布日期】2020.05.12【实施日期】2020.05.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体育局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干部工作规定要求,结合局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系统中层以上领导管理岗位和局事业单位六级非领导管理岗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党组及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选拔任用局管干部职责;设置党委的局事业单位由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其它单位由领导班子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履行选拔任用本单位所管理干部职责。

第六条 提拔担任领导或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六级非领导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在七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律师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破格提拔应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第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1.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平时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3.初步建议向党组(党委)、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召开党组(党委)、领导班子会议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4.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系统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局事业单位中层领导管理岗位干部的选拔任用需制定工作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和实际聘用情况表并报市体育局审核。

(二)民主推荐

1.干部选拔任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2.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主要以个别访谈的形式进行。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请谈话对象根据提供的谈话调研提纲和干部名册,提出符合条件的建议人选名单和该人选的平时表现、优缺点等。

(2)推荐情况不集中的,可由组织(人事)部门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差额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推荐情况与动议情况不相符的,由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召开会议再次进行讨论研究。

(3)召开推荐会议。由推荐单位主持,局组织(人事)部门说明岗位情况,提出任职的有关要求。向参会人员发放干部名册,并组织填写推荐表。

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4)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向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汇报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3.民主推荐参加范围:

(1)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3.考察对象由党组(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意见不集中的,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4.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推进重大工作任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5.考察程序: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5)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6)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7)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8)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报告。

6.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上级分管领导;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7.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察组、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组织和纪检负责人签字。

8.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4)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9.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四)讨论决定

1.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听取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意见,进行酝酿。

2.选拔任用干部,由党组(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4.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5.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6.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干部所在单位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任职

1.任用程序审核。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将干部工作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报市体育局审核。

2.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市体育局审核通过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3.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4.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5.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1)由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决定任职的,自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党代会、党员大会等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3)由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自上级党组织批复任命之日起计算。

6.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7.及时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人一档,确保档案材料规范、完整、准确、安全。

第九条 免职、辞职、降职

(一)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4.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5.辞职或者调出的;

6.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7.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8.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五)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律师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条 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10.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三)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组、局直属机关纪委、局巡察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局直属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局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人事处(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6日市体育局党委印发的《上海市体育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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