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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文字号】沪城管执〔2020〕11号【发布日期】2020.07.14【实施日期】2020.07.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局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不断提高城管执法工作水平,让市民群众在城市生活的更方便、更舒适、更美好。

(三)坚决落实中央和市委,以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创造性地抓好工作落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党组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履行职责,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律师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形式

第四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五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是:

(一)会议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二)会议准备。列入会议的议题,分管党组成员会前应组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并提出明确意见;会议材料由承办处室起草、分管党组成员审阅,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印制,并提前送达党组成员(干部任免材料除外)。

(三)会议召开。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一般按照议题提出部门汇报要点,党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组书记或会议召集人发言的顺序进行。会议讨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党组成员要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会议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党组书记或召集人末位表决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五)会议记录。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局办公室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决策执行

第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党组成员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十条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会议决定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分管党组成员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局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督查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

第十一条 会议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党组书记同意后,可以适当方式在党内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需要传达的,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

第十二条 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局党组或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三条 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律师

第十四条 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讨论和决定干部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试用期转正和辞去公职、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因私出国境,以及党组织、纪检组织换届等其他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纪检监察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参加(列席)党组会议,应当按照《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纪检监察组织参加(列席)单位重要会议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第十六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保密,需要退回的文件不得带离会场。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应当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会议记录、有关材料、文件要妥善保管,防止泄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3日,中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印发的《中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沪城管执党组〔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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