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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文字号】沪民防〔2020〕83号【发布日期】2020.07.30【实施日期】2020.07.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和部门职责,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我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办作为被申请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对区民防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我办申请行政复议,我办作为复议机关的活动。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我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我办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总体要求) 
我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建立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参与、集体研究、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 
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秘书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一接收。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案情,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成立案件办理工作小组,由政策法规处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政策法规处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答复通知书后,及时提出办理意见,确定工作分工,明确办理时限,组织实施调查取证,组织开展会商分析。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案件调查,并及时提交案件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就案件涉及的业务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和决定) 
政策法规处应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办领导审批后,提交市人民政府或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七条(行政应诉案件办理) 
政策法规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后,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共同制定行政应诉方案,经办领导同意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应诉案件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律师 
业务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并就案件涉及的业务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必要时派人出庭参与应诉。 
第八条(上诉提起) 
接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政策法规处应及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办领导审批。 
决定上诉的,由政策法规处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拟定上诉状,报办领导审批后,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二审人民法院。 
第九条(再审申请)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评估,提出是否申诉的初步意见。报办领导决定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条(法律顾问参与) 
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应充分发挥办法律顾问团队作用,根据需要安排办法律顾问团队参与案件办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代理我办开展应诉工作。 
第十一条(结果执行) 
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履行内容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做好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保密) 
参与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人员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十三条(统计分析) 
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结案后,政策法规处做好案件材料整理保存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保障) 
行政复议和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办理人员携带案卷资料开展调查或出庭应诉等活动时,所需交通工具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